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24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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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统选型
3.1 系统选择
3.2 设置场所
上一节:
2.2 符号
下一节:
3.1 系统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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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系统选型
3.1 系统选择
3.2 设置场所
4 系统组件
4.1 一般规定
4.2 消防炮
4.3 火灾探测器
4.4 阀组
4.5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
4.6 消防泵组
4.7 末端试水装置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设置
5.3 消防炮设置
5.4 给水系统
5.5 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5.6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
5.7 水力计算
6 管道和阀门
7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
7.1 一般规定
7.2 火灾报警装置
7.3 火灾报警控制器
7.4 信息处理主机
7.5 消防炮控制装置
7.6 消防控制室
7.7 系统供电
7.8 布线
8 系统施工
8.1 一般规定
8.2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的安装
8.3 管道及阀门安装
8.4 给水系统试压和冲洗
8.5 消防炮及阀组安装
9 系统调试
9.1 一般规定
9.2 调试前的准备
9.3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调试
9.4 消防炮控制装置调试
9.5 消防炮调试
9.6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调试
10 系统验收
11 维护管理
附录A 各种管件和阀门的当量长度
附录B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附录C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本规程用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