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用电设备供电电源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等规范的相关规定。
7.1.2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分区,电器设备和线路的设计、选用,管道防静电等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7.1.3 电器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器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4064和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9的规定。
7.1.4 电缆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7.1.5 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7.1.6 安装在腐蚀场所的电器设备、线路和管道的防腐性能应满足防腐要求。
7.1.2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分区,电器设备和线路的设计、选用,管道防静电等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7.1.3 电器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器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4064和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9的规定。
7.1.4 电缆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7.1.5 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7.1.6 安装在腐蚀场所的电器设备、线路和管道的防腐性能应满足防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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