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一般规定


9.1.1本章适用于液化天然气总储存容积不大于2000m3的城镇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工程设计。
9.1.2本章不适用于下列液化天然气工程和装置设计:
    1 液化天然气终端接收基地;
    2 油气田的液化天然气供气站和天然气液化工厂(站);
    3 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液化天然气装置。


条文说明

9.1一般规定
9.1.1本条规定了本章适用范围。
    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又称LNG卫星站),是城镇液化天然气供应的主要站场,是一种小型LNG的接收、储存、气化站,LNG来自天然气液化工厂或LNG终端接收基地或LNG储配站,一般通过专用汽车槽车或专用气瓶运来,在气化站内设有储罐(或气瓶)、装卸装置、泵、气化器、加臭装置等,气化后的天然气可用做中小城镇或小区、或大型工业、商业用户的主气源,也可用做城镇调节用气不均匀的调峰气源。
    规定液化天然气总储存量不大于2000m3,主要考虑国内目前液化天然气生产基地数量和地理位置的实际情况以及安全性,现有的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储存天数较长(一般在7d内)等因素而确定的,该总储存量可以满足一般中小城镇的需要。
9.1.2由于本章不适用的工程和装置设计,在规模上和使用环境、性质上均与本规范有较大差异,因此应遵守其他有关的相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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