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规定


11.1.1 基坑开挖完毕后,应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并进行安全使用与维护技术交底后,方可使用。基坑使用与维护过程中应按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要求落实安全措施。
11.1.2 基坑使用与维护中进行工序移交时,应办理移交签字手续。
11.1.3 应进行基坑安全使用与维护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11.1.4 基坑使用中应针对暴雨、冰雹、台风等灾害天气,及时对基坑安全进行现场检查。
11.1.5 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不应损坏基坑支护结构。当需改变支护结构工作状态时,应经设计单位复核。

条文说明
11.1 一般规定
    基坑工程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是临时性工程,安全储备相对较小,周边环境往往较为复杂,一旦出现事故,处理十分困难,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十分严重。
    其二是基坑工程施工及使用周期相对较长,从开挖到完成地面以下的全部隐蔽工程,常需经历多次降雨,周边堆载、振动、施工失当、监测与维护失控等许多不利条件,其安全度的随机性变化较为复杂,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
    长期以来,人们对基坑工程施工质量较为重视,对施工方法、工艺不当引发的环境变形问题也愈加重视,但对使用阶段的安全问题重视不够,许多基坑工程事故出现在使用阶段。因此,应特别重视使用期间基坑工程的安全和维护工作。
11.1.1 在基坑工程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程序对各个施工阶段进行分步验收,判断基坑工程安全质量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应重视基坑工程的验收交接及基坑工程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明确工程责任主体和安全管理职责,避免发生事故后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基坑工程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检验时,总包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分包单位应参加验收。
11.1.2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在将工程移交下一道作业工序的接收单位时,应同时将相关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基坑支护、环境状况分析等安全技术资料和相关评估报告同时移交,并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文件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移交和接收单位等共同签章。
11.1.3 基坑工程使用单位应明确负责人和岗位职责,联系基坑设计、施工、使用和监测等相关单位,进行基坑安全使用与维护技术安全交底和培训,制定基坑工程安全使用的应急处置等处理程序,检查现场作业安全交底情况,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
11.1.4 暴雨、冰雹、台风等灾害天气后基坑工程易发生事故,因此,应对基坑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基坑本身安全及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状况。
11.1.5 基坑使用中应确保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主体结构施工不得对基坑支护造成损坏。现场如需要对支护结构工作状态进行改变时,应报告设计单位并进行复核,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