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维护安全
11.3.1 使用单位应有专人对基坑安全进行定期巡查,雨期应增加巡查次数,并应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
11.3.2 基坑工程使用与维护期间,对基坑影响范围内可能出现的交通荷载或大于35kPa的振动荷载,应评估其对基坑工程安全的影响。
11.3.3 降水系统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时巡视降排水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运行的故障和隐患。
2 应采取措施保护降水系统,严禁损害降水井。
3 在更换水泵时应先量测井深,确定水泵埋置深度。
4 备用发电机应处于准备发动状态,并宜安装自动切换系统,当发生停电时,应及时切换电源,缩短停止抽水时间。
5 发现喷水、涌砂,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6 冬期降水应采取防冻措施。
11.3.4 降水井点的拔除或封井除应满足设计要求外,应在基础及已施工部分结构的自重大于水浮力、已进行基坑回填的条件下进行,所留孔洞应用砂或土填塞,并可根据要求采用填砂注浆或混凝土封填;对地基有隔水要求时,地面下2m可用黏土填塞密实。
11.3.5 基坑围护结构出现损伤时,应编制加固修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11.3.6 基坑使用与维护期间,遇有相邻基坑开挖施工时,应做好协调工作,防止相邻基坑开挖造成的安全损害。
11.3.7 邻近建(构)筑物、市政管线出现渗漏损伤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止渗漏并应进行加固修复,排除危险源。
11.3.8 对预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基坑工程应提前进行安全评估和设计复核,当设计复核不满足安全指标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加固处理。
11.3.9 基坑应及时按设计要求进行回填,当回填质量可能影响坑外建筑物或管线沉降、裂缝等发展变化时,应采用砂、砂石料回填并注浆处理,必要时可采用低强度等级混凝土回填密实。
条文说明
11.3 维护安全
基坑工程是大面积的挖土卸荷过程,易引起周边环境的变化,特别是使用过程中水的渗入及周边的随意堆载、保护措施的设置及降水方案的合理性、监测工作质量等,直接影响着施工使用中的基坑维护安全、周边建(构)筑物安全以及作业人员安全。所以,基坑工程的维护安全,包括基坑本体的安全,同时还包括周边建(构)筑物及环境保护安全,这不仅涉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任,还涉及使用单位(下道工序的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降排水施工、回填土施工等多家单位的施工质量及安全管理责任。
11.3.1 基坑验收合格移交给使用单位后,基坑使用单位应对基坑工程安全负责。基坑使用单位应保护基坑安全,避免造成各种损坏。使用单位应对后续施工中存在的影响基坑安全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
为确保基坑使用安全,基坑使用单位宜每天早晚各1次进行巡查,雨期及灾害性天气时,应增加巡查次数,并应作好记录。
11.3.2 基坑使用和维护期内,周边如发生较大的交通荷载或大于35kPa的振动荷载影响,应经设计单位评估其安全影响。
11.3.3 基坑使用中,降水期间应对抽水设备和运行状况进行维护检查,每天检查不应少于2次,并应观测记录水泵的工作压力、真空泵、电动机、水泵温度、电流、电压、出水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抽水设备和备用电源及设备始终处在正常状态。
对现场所有的井点要有明显的安全保护标识,避免发生井点破坏,影响降水效果。同时,注意保护井口,防止杂物掉入井内,检查排水管、沟,防止渗漏。北方地区冬期降水应采取防冻措施。
11.3.5 基坑使用中一旦围护结构出现缺陷,将可能直接影响基坑安全,应由基坑使用单位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等共同编制修复方案,并经评审后实施。
11.3.6 基坑使用中除应符合自身的稳定性和承载力等安全要求之外,应符合基坑周边环境对变形控制要求,根据基坑周围环境的状况及保护要求,做好相互协调工作,采取相应的变形控制措施,避免发生相互影响。必要时可对邻近建(构)筑物及管线采取土体加固、结构托换、架空管线的防范措施。
11.3.7 坑外地下管线沉降变形的产生原因比较复杂,后果影响范围可能较大,应综合采取处理措施。基坑使用中应采用信息法施工,施工中以数据分析、信息分析以及过程监测反馈设计为基础,实施必要的安全控制技术措施,同时,可结合现场情况和进展,适时调整安全技术措施。如发现邻近建(构)筑物、管线出现受损时,可采取锚杆静压桩、树根桩、隔离桩及注浆加固保护等修复措施。在实施修复中,应注意加强对保护对象和基坑变形的安全监测。
11.3.8 基坑工程可能超过设计使用期限,基坑工程施工单位不可能全过程派员参加,因此,使用单位在后续使用中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本规范规定的注意事项和规定等进行维护和使用。
基坑工程使用超过了设计使用年限,基坑工程安全评估应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基坑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等共同参加。对需要进行加固的,应由原支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加固方案进行复核,并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1.3.9 基坑使用后期阶段,支护结构的应力发生松弛,侧壁的稳定性较差,在安全管理上容易发生麻痹,大量事故案例表明人身伤亡多在此时发生,同时,由于现场作业面狭窄,事故抢救工作难以施展。因此应对基槽按设计要求及时回填,回填材料和施工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另一方面,符合设计要求的回填材料质量也将影响主体结构质量,同时,对主体结构起到防护作用,尤其对防止地下水对地基的侵入及地基土的侧向位移变形至关重要(此原因诱发的高层建筑倾斜事故近几年屡见不鲜),这点也是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等的规定是一致的。当回填质量可能影响坑外建筑物或管线沉降、裂缝等发展变化时,应采用砂、砂石料回填并注浆处理,必要时可采用低强度等级混凝土回填密实。
11.3.2 基坑工程使用与维护期间,对基坑影响范围内可能出现的交通荷载或大于35kPa的振动荷载,应评估其对基坑工程安全的影响。
11.3.3 降水系统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时巡视降排水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运行的故障和隐患。
2 应采取措施保护降水系统,严禁损害降水井。
3 在更换水泵时应先量测井深,确定水泵埋置深度。
4 备用发电机应处于准备发动状态,并宜安装自动切换系统,当发生停电时,应及时切换电源,缩短停止抽水时间。
5 发现喷水、涌砂,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6 冬期降水应采取防冻措施。
11.3.4 降水井点的拔除或封井除应满足设计要求外,应在基础及已施工部分结构的自重大于水浮力、已进行基坑回填的条件下进行,所留孔洞应用砂或土填塞,并可根据要求采用填砂注浆或混凝土封填;对地基有隔水要求时,地面下2m可用黏土填塞密实。
11.3.5 基坑围护结构出现损伤时,应编制加固修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11.3.6 基坑使用与维护期间,遇有相邻基坑开挖施工时,应做好协调工作,防止相邻基坑开挖造成的安全损害。
11.3.7 邻近建(构)筑物、市政管线出现渗漏损伤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止渗漏并应进行加固修复,排除危险源。
11.3.8 对预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基坑工程应提前进行安全评估和设计复核,当设计复核不满足安全指标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加固处理。
11.3.9 基坑应及时按设计要求进行回填,当回填质量可能影响坑外建筑物或管线沉降、裂缝等发展变化时,应采用砂、砂石料回填并注浆处理,必要时可采用低强度等级混凝土回填密实。
条文说明
基坑工程是大面积的挖土卸荷过程,易引起周边环境的变化,特别是使用过程中水的渗入及周边的随意堆载、保护措施的设置及降水方案的合理性、监测工作质量等,直接影响着施工使用中的基坑维护安全、周边建(构)筑物安全以及作业人员安全。所以,基坑工程的维护安全,包括基坑本体的安全,同时还包括周边建(构)筑物及环境保护安全,这不仅涉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任,还涉及使用单位(下道工序的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降排水施工、回填土施工等多家单位的施工质量及安全管理责任。
11.3.1 基坑验收合格移交给使用单位后,基坑使用单位应对基坑工程安全负责。基坑使用单位应保护基坑安全,避免造成各种损坏。使用单位应对后续施工中存在的影响基坑安全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
为确保基坑使用安全,基坑使用单位宜每天早晚各1次进行巡查,雨期及灾害性天气时,应增加巡查次数,并应作好记录。
11.3.2 基坑使用和维护期内,周边如发生较大的交通荷载或大于35kPa的振动荷载影响,应经设计单位评估其安全影响。
11.3.3 基坑使用中,降水期间应对抽水设备和运行状况进行维护检查,每天检查不应少于2次,并应观测记录水泵的工作压力、真空泵、电动机、水泵温度、电流、电压、出水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抽水设备和备用电源及设备始终处在正常状态。
对现场所有的井点要有明显的安全保护标识,避免发生井点破坏,影响降水效果。同时,注意保护井口,防止杂物掉入井内,检查排水管、沟,防止渗漏。北方地区冬期降水应采取防冻措施。
11.3.5 基坑使用中一旦围护结构出现缺陷,将可能直接影响基坑安全,应由基坑使用单位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等共同编制修复方案,并经评审后实施。
11.3.6 基坑使用中除应符合自身的稳定性和承载力等安全要求之外,应符合基坑周边环境对变形控制要求,根据基坑周围环境的状况及保护要求,做好相互协调工作,采取相应的变形控制措施,避免发生相互影响。必要时可对邻近建(构)筑物及管线采取土体加固、结构托换、架空管线的防范措施。
11.3.7 坑外地下管线沉降变形的产生原因比较复杂,后果影响范围可能较大,应综合采取处理措施。基坑使用中应采用信息法施工,施工中以数据分析、信息分析以及过程监测反馈设计为基础,实施必要的安全控制技术措施,同时,可结合现场情况和进展,适时调整安全技术措施。如发现邻近建(构)筑物、管线出现受损时,可采取锚杆静压桩、树根桩、隔离桩及注浆加固保护等修复措施。在实施修复中,应注意加强对保护对象和基坑变形的安全监测。
11.3.8 基坑工程可能超过设计使用期限,基坑工程施工单位不可能全过程派员参加,因此,使用单位在后续使用中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本规范规定的注意事项和规定等进行维护和使用。
基坑工程使用超过了设计使用年限,基坑工程安全评估应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基坑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等共同参加。对需要进行加固的,应由原支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加固方案进行复核,并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1.3.9 基坑使用后期阶段,支护结构的应力发生松弛,侧壁的稳定性较差,在安全管理上容易发生麻痹,大量事故案例表明人身伤亡多在此时发生,同时,由于现场作业面狭窄,事故抢救工作难以施展。因此应对基槽按设计要求及时回填,回填材料和施工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另一方面,符合设计要求的回填材料质量也将影响主体结构质量,同时,对主体结构起到防护作用,尤其对防止地下水对地基的侵入及地基土的侧向位移变形至关重要(此原因诱发的高层建筑倾斜事故近几年屡见不鲜),这点也是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等的规定是一致的。当回填质量可能影响坑外建筑物或管线沉降、裂缝等发展变化时,应采用砂、砂石料回填并注浆处理,必要时可采用低强度等级混凝土回填密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