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管道布置
3.3.1 给水排水管道的平面及竖向布置应根据工厂地形、厂区总平面图、装置(单元)的用水量和排水量、冻土深度、工程地质情况和管道材质确定。
3.3.2 生产和生活给水管网布置应满足供水安全、经济合理等要求,可采用枝状给水管网、环状给水管网或两者结合的形式;消防给水管网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3.3 厂区内生产、生活给水排水主干管,宜靠近用水量及排水量较大的装置(单元)布置。
3.3.4 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宜埋地敷设;输送易沉积介质、有毒害介质以及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不宜埋地敷设,当不能避免埋地时,应采取防腐、防渗措施。给水排水管道不应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沟敷设。
3.3.5 给水排水管道不宜在车行道下纵向敷设,宜分别相对集中布置在道路一侧或两侧人行道下和绿化带下;含有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干管不应纵向敷设于车行道下和工艺管廊下。
3.3.6 消防给水管道及雨水管道宜靠近道路布置。
3.3.7 室外埋地给水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管线、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满足管道施工、安装、检修的要求,并宜符合表3.3.7-1和表3.3.7-2的规定。
表3.3.7-1 给水管道与其他管道、管线、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m)
表3.3.7-2 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管线、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m)
注:1. 表中d表示管道的公称直径,水平净距指外壁净距,垂直净距指下面管道的外顶与上面管道(基础)底间的净距;
2 .采取保护和隔离措施后,表中的间距可减小。
3.3.8 埋地管道接口法兰、卡箍及紧固件应安装在检查井或管沟内,当直埋在土壤中时应做防腐处理。
3.3.9 生活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敷设时,生活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在交叉处3m范围内不得有管道接头。当生活给水管道布置在下面时,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3.3.10 重力流管道由缓坡变为陡坡处,其管径可根据水力计算减小,但不得超过2级,并不得小于相应介质的最小管径。
3.3.11 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管材性能、外部荷载、冰冻情况和土壤性质、抗浮要求确定。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排水管道宜埋设在冰冻线以下,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道下的金属管道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非金属管道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8m。
2. 非机动车道下金属管道最小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5m,非金属管道最小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6m。
3. 循环水管道可不受冻土深度影响,但对于管径较小和间断使用循环冷却水可能产生冻结的管道应敷设在冰冻线以下。
4.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顶距土壤冰冻线不应小于0.15m。
5. 管径小于500mm的其他给水管道,管顶不宜高于土壤冰冻线;管径大于或等于500mm时,其管底可敷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0.5倍的管径处。
6. 生活污水、生产污水等重力流管道的干管、支干管管内底可敷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上0.15m处。
7. 雨水管道敷设于冰冻线以上时,应有防止土壤冻胀破坏管道及接口的措施。
8. 管道穿越厂区铁路时,管顶距铁路轨底不应小于1.2m,并应符合铁路行业的有关规定。
9. 管道穿越绿化带时,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管道的冰冻要求。
3.3.12 埋地敷设的给水排水管道不宜布置在堆放重物的地面之下。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特殊情况下穿越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3.13 给水排水管道不得穿过建(构)筑物柱基础;不应穿越建(构)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当不能避免时,应设置波纹管、橡胶短管和补偿器等补偿设施。
3.3.14 管道穿过建(构)筑物承重墙或基础时,应预留孔洞,孔洞高度应保证管顶上部净空不得小于建筑物的沉降量,且不宜小于0.15m。
3.3.15 室外明设的塑料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3.16 架空布置的给水管道的伸缩补偿量应根据管道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胀系数、环境温度、管内水温的变化和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计算确定。
3.3.17 室内给水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排水沟内,不宜穿越防火墙和防爆墙,且不宜布置在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
3.3.18 室内给水排水管道不应从变配电室、控制室、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内穿过;不宜从天平室、色谱室等房间内穿过;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场所或设备上面。
3.3.19 室内架空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对生产工艺、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或贵重物品仓库内;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的上方。
3.3.20 给水排水管道在穿越屋面或楼板时,应采取防水措施;给水排水管道在穿越下列部位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1.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
2. 水池池壁。
3. 钢筋混凝土井室。
条文说明
3.3 管道布置
3.3.3 厂区内生产、生活给水排水主干管,宜靠近用水量及排水量较大的装置(单元)布置,是从易于布置、经济合理等因素考虑的。
3.3.4敷设输送易沉积介质、有毒、有害介质和腐蚀性介质的管道时,应采取安全维护和检修的措施,架空敷设(管架上敷设、沿墙敷设、管沟内敷设)有利于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方便检修,避免埋地敷设时检查和维护困难的缺点,但在管道架空敷设时,在可能出现人流的区域应采取安全和警示措施。
3.3.5厂区道路多为混凝土路面,当管道受损维修时需开挖路面,维修周期长、费用高,同时影响厂区道路畅通;另外管线上的阀门井、检查井等附属构筑物设置在道路上不方便使用且易损坏,同时也不利于道路使用。因此,给水排水管道不宜在车行道下纵向敷设,特殊情况下,宜尽可能布置在车行道下靠近道牙处。
厂区地下管线应根据管道介质性质,分别相对集中布置。有条件时,可将给水管布置在道路一侧,排水管道布置在道路的另一侧,防止含有毒、有害介质和易腐蚀介质的污水管道泄漏时污染给水管道。
含有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干管不应纵向敷设于车行道下,主要是考虑消防安全的要求。
3.3.6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对消火栓的布置要求,即“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消防给水管道靠近道路边布置,可减少消火栓支管,尤其是减少带阀门的消火栓支管与相临布置的给水排水干管交叉。
雨水管道靠近道路边布置,主要考虑道路雨水通常由雨水口收集,雨水口与雨水干管的连接管的长度应尽量缩短,并尽量减少雨水口连接管与相临布置的给排水管道交叉。
3.3.7 通常,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地下管网需先行设计和施工,管道布置时,应考虑相关专业的地下设施。本条参考了国家现行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SH 303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相关内容,并结合工程经验,对某些间距数值进行了一些调整。
给水管道、排水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按表中数据执行。架空管架或管廊轴线基础中心线间宽度小于等于3.0m时,不宜布置管道;架空管架或管廊轴线基础中心线间宽度大于3.0m时,必须核算管架或管廊基础尺寸,且基础外缘与管外壁净距不应小于0.2m。
3.3.8 埋地管道一般不采用法兰连接,必须使用时(如与消火栓连接),直埋在土壤里的法兰盘及紧固件覆土前外壁应采取防腐措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执行。
3.3.9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制订。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采用钢管或钢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边不得小于3m,套管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埋地管道交叉时,还应遵循小管径管道应避让大管道,压力流管道应避让重力流管道的原则。
3.3.10 由缓坡变为陡坡时,重力流管道的流速增加,适当减小管径,可节省管材。管径变换应根据水力计算确定,减小不得超过两级,也不得小于相应介质的最小管径,如雨水排水管道的最小管径300mm,污水排水管道的最小管径200mm。
3.3.11 本条给出了各类管道埋设的规定。本条的土壤冰冻线指当地的最大冻土深度。
管径较小的循环冷却水管道是指如DN≤100mm的管道,对这类管道也可以采取在管道末端设置连通管或放净阀门等措施防止冻结。
当排水管为非金属管道时,需要复核管道的环钢度。
3.3.12 埋地敷设的给水排水管道不得不穿越生产设备基础时,采取的保护措施有防护管沟、防护套管等。
3.3.15 室外明设的塑料管道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有遮蔽防护、保温层防护、防撞击围栏等,既可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加速管道老化,也可避免管道受碰撞损坏。
3.3.16 管道的伸缩补偿应综合考虑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胀系数、环境温度和管内水温的变化、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等因素,优先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补偿管道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