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跌水井
4.5.1 跌水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跌水水头为1.0m~2.0m时,宜设跌水井。
2 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应设跌水井。
4.5.2 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4.5.3 跌水井的跌水水头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管径不大于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宜大于6m。
2 进水管径为300mm~6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宜大于4m,跌水方式可采用竖管式或竖槽式跌水井。
3 进水管径大于6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及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
4.5 跌水井
4.5.1~4.5.3 这几条规定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做出的。当跌水井跌水水头高度大于6m时,跌水方式可采用竖井技术。竖井技术在欧洲较为流行,是简单、安全、有效的跌水方式,在某乙烯工程采用跌水井的实例中,进水管径最大达到了1800mm,跌水水头高度最大达到了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