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管道基础
7.3.1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在土质松软、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地基应进行处理。
7.3.2 钢管、铸铁管可直接敷设在未被扰动的坚实原状土层上,或可敷设在夯实后土层密实度不低于0.9的土层上。当原状土为岩石或含砂砾土层时,管道下方宜铺设砂垫层。
7.3.3 敷设塑料管、玻璃钢管时,应在管道下方铺设砂垫层。
7.3.4 钢筋混凝土管道应敷设在承载力达到管道基础支承强度要求的原状土地基或经处理后回填密实的地基上。钢筋混凝土管道基础可采用砂砾基础或混凝土基础。柔性接口应采用砂砾基础,刚性接口应采用混凝土基础。
7.3.5 敷设在地基软硬不均匀地段的重力流排水管道,应沿管道敷设混凝土带形基础。
条文说明
7.3 管道基础
7.3.1 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管道基础形式和地基处理的方法。非金属管道和有特殊要求的管道应严格按相关规范标准处理好管道基础;一般管道,在地基承载力高的情况下,地基可只做清理处理,可不做管道基础。在地基承载力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应进行地基处理,必要时应做管道基础。当管道敷设在回填土、淤泥流沙等土质上时,应进行地基及基础处理。
湿陷性黄土地区管道的地基处理,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设置150mm~300mm厚的夯土垫层,重力流钢筋混凝土管在夯土垫层上加设混凝土条形基础,塑料管和玻璃钢管等非金属管道在夯土垫层上加设满包混凝土基础;重要管道或大口径压力管在夯土垫层上加设300mm厚的灰土垫层。敷设在地震区的管道基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规定。
7.3.2 一般情况下,金属管道敷设在未经扰动的坚实原状土上时,可不做基础处理。将天然地基平整后直接敷设管道;对于柔性接口的铸铁管道,如遇管道沟槽底部为岩石和坚硬地基时,应加设中粗砂垫层基础,砂垫层厚度一般可选用150mm~200mm。
7.3.3 敷设塑料、玻璃钢等非金属类管道,当地基为原状土或夯实后土层密实度不低于0.9时,一般可在管道下方铺设100mm厚的砂垫层;当原状地基为岩石和坚硬地基时,应根据管径大小确定砂垫层厚度,垫层厚度不宜小于100mm。
7.3.4 混凝土管道基础可按现行标准图集《混凝土排水管道基础及接口》04S516选用,也可以按管道敷设地段的地质情况经计算确定。
7.3.5 一般情况下,敷设在地基软硬不均匀地段的重力流排水管道,应沿管道敷设混凝土带形基础,如雨水管道及污水支管采用承插橡胶圈接口方式时,可根据地基状况,采用接口处局部设置混凝土基础同素土基础或砂垫层基础相结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