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
3.2.1 空调区空气设计参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空调区空气设计参数
注:1 表中冬季相对湿度的限定,仅适用于有加湿要求的空调区。
2 空调区采用辐射供冷方式时,其空气设计温度宜提高0.5℃~1.5℃。
3.2.2 空调区室内空气质量和污染物浓度控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2.3 空调区和空调系统的新风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并应按室外空气设计计算参数核算空调区新风除湿所需的新风量。
3.2.4 室外空气设计计算参数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的夏季室外空气设计计算参数,并应对蒸发冷却制冷系统的地域适用性及当地室外空气设计计算参数的不保证率进行校核。
条文说明
3.2 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
3.2.1 舒适性空调的室内参数,与人体对周围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和风速要求等相互关联,考虑到蒸发冷却制冷空调系统的特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及蒸发冷却制冷空调系统的相关研究成果,规范中适当提高了空调区域的夏季最大风速要求;另外,根据人体热舒适度水平,当空调区的风速较高时,其空调区的夏季室内空气设计干球温度也可适当提高。这样,在保证相同的舒适度条件下,可以合理降低蒸发冷却制冷空调系统的送风量及减少送风末端装置的数量,以达到降低系统造价和节能的目的。
当蒸发冷却制冷空调的末端采用辐射供冷方式时,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规定,其室内设计温度可适当提高。
3.2.2 为保证空调区的空气质量及卫生安全,提出设计的系统应保证建筑物室内空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等相关标准中的规定。
3.2.3 在气候比较干燥的地区,如新疆、青海等地区,考虑到系统节能,在满足空调区的空气质量要求前提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空调区的除湿可通过适当加大室外新风量来解决。干燥地区部分代表城市如表1:
表1 干燥地区部分代表城市
3.2.4 蒸发冷却制冷空调的驱动力为室外空气中水蒸气分压力,与空气的干湿球温度差或露点温度密切相关,其适应性可用室外空气的湿球温度或露点温度的大小来判断,由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确定的夏季室外空气计算干球温度、室外计算湿球温度是分别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统计的温度,而不是同时不保证50h的温度,因此,用夏季室外空调设计湿球温度或露点温度判断建筑所在地区技术适应性,保证率一般将高于50h,会使设备富裕能力过大或会使一部分适用的地域被排除在可应用范围之外,造成浪费。因此,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的选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根据当地逐时室外气象参数进行同时不保证率50h的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