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保证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稳定可靠,有利于公众健康、设备安全和建筑节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运行和维护。
1.0.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和开放性。监控系统工程的建设,应以建筑物的功能类别、被监控设备的使用需求和工程建设规模为依据,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1.0.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为监控系统)是智能建筑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建筑设备和环境为对象进行测量、监视、控制和调节,对于保证室内工作条件、设备运行安全、合理利用资源、节省能耗和保护环境,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智能建筑数量的迅速增长,迫切需要监控系统工程的技术标准,作为指导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
    建筑的内涵在不断扩展,绿色、节能、环保和生态等是建筑发展的趋势。建筑设备为建筑物提供适宜的室内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同时,需要在运行过程中持续消耗能源,合理选择监控系统,可以方便运行操作和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建筑设备运行安全、稳定、节能和环保,对实现我国建筑节能目标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作用显著。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用建筑。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规定,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公共建筑又可分为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医疗建筑、商店建筑、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等。
1.0.3 由于建筑物的类别和使用功能、被监控设备的实际需求和建设投资规模等因素的不同,很难对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和实施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被监控设备分属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和给水排水等不同专业,为解决系统设计时与相关专业交叉配合的问题,特别强调应与单位建设工程中各专业进行同步设计和施工。
    监控系统工程是一个涉及多学科、多门类的综合性应用技术系统工程,主要内容为电子系统工程和自动化仪表工程。由于现代通信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的发展很快,而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很长,作为被监控对象的建筑设备使用寿命也较长,要求系统建成后需要有相对稳定的使用期限。因此,监控系统工程需兼顾可靠性、实时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和开放性等相关因素,以便于改造和更新。
1.0.4 本规范为专业性的通用规范。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编制和修订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统一规定,为了精简规范内容、凡引用的标准规范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规范不再另设条文。
    监控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需执行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安全、卫生、节能和环保等方面,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给水排水和建筑电气等专业,智能建筑、信息系统、建筑电气的工程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等阶段的有关标准,具体名称不一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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