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能耗监测
4.7.1 建筑设备能耗监测功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监测电、自来水、蒸汽、热水、热/冷量、燃气、油或其他燃料等的消耗量;
2 宜对大型设备有关能源消耗和性能分析的参数进行监测;
3 用于计费结算的电、水、热/冷、蒸汽、燃气等表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7.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的能耗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冷热源机房的总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补水量、热/冷量、蒸汽量或热水量;
2 当采用地下水地源热泵时,应能监测地下水的抽水量和回灌量。
4.7.3 给水排水设备的能耗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生活热水消耗的热量和燃料量;
2 应能监测总给水量、生活热水量和中水量。
4.7.4 低压配电分支回路的能耗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下列低压配电分支回路的照明和电源插座耗电量:
1)建筑公共区的照明和应急照明;
2)建筑功能区的照明和电源插座;
3)室外景观照明。
2 应能检测下列低压配电分支回路用电设备的耗电量:
1)暖通空调设备;
2)给水排水设备;
3)电梯和自动扶梯。
4.7.5 建筑内的信息系统中心机房、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等区域的用电应单独监测,其中大型设备的用电宜单独监测。
4.7.6 能耗监测信息应记录,且记录数据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第4款的规定,数据采集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h。
条文说明
4.7 能耗监测
4.7.1 能耗监测功能包括下列内容:
1 能耗是对建筑设备运行经济性的重要考核目标,同时也是反映被监控设备本身性能的一项重要指标,是运行状况监测和故障诊断分析的一项基础数据。具体项目的一次能源形式不同,因此能耗监测涉及种类较多。
2 大型设备的能耗较大,而且与其运行性能密切相关,有条件时监测每台设备的能耗可用于对设备运行效率、性能和经济性的分析。
3 系统的设计目标是为设备性能监测和节能控制,涉及计费结算的表具设置应遵守计量法的规定,执行相关的标准规范。
4.7.2 冷热源机房是建筑能耗中能耗较大的部位。根据国家计量法和相关管理规定,应设置能耗的检测计量。
冷热源设备的能耗较大,而空调通风设备的功率较小但运行时间长,选取的监测参数与设备配置相关,也与性能评估和专家诊断的要求相关,本条没有作统一规定。香港地区相关规定可供参考,对于单台用电功率不小于100kW的冷热源设备,应监测其消耗的电或油/气/热量和提供的冷、热量;对于单台用电功率不小于30kW的冷冻和冷却水循环泵,应监测其耗电量和水流量。
4.7.3 给水排水设备主要是监测能耗和水耗,其中生活热水设备的性能指标还包括提供热量和消耗能源,参见本规范条文说明第4.7.2条中的冷(热)源设备。
4.7.4 低压配电支路能耗监测的内容。本条主要是对多台同类功能的设备进行统一的能耗监测,需要结合低压配电设计进行考虑。
4.7.5 特殊区域能耗监测的设计要求。该区域通常配置专用的设备,因此要求单独进行区域能耗的监测,有条件时单独对大型设备的能耗进行监测。
4.7.6 能耗监测数据均应记录,用于对设备性能和建筑能耗的分析。但能耗监测数据的采集时间间隔可以较长,一般情况下每小时记录一次即可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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