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人机界面和数据库


5.4.1 人机界面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本规范第4章中对监控功能及管理功能的规定,统一配置人机界面的显示内容、个数和安装位置;
    2 对监测位置和操作源位置相同的各项功能需求,宜采用同一个人机界面实现。
5.4.2 数据库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本规范第4.2~4.7节的监测功能规定,配置数据库的存储内容和存储容量;并应根据本规范第4.8节的管理功能规定,配置数据库的数量和安装位置;
    2 数据库的总体配置应保证各项记录数据的保存时间,并应满足本规范第4.8节的规定;
    3 当系统中有多个数据库时,各个数据库的时钟应同步;
    4 数据库应能根据管理要求,同步控制器和人机界面的时间;
    5 应具有访问权限管理功能;
    6 数据库软件应提供报表、趋势图、历史曲线等编辑软件;
    7 宜具有热备份功能。
5.4.3 当具有集中监控管理要求时,集中监控的人机界面和数据库宜安装在监控计算机上。监控计算机应根据本规范第4.8.2条的要求选择处理性能相适应的工业型或办公用微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硬件配置应能支持所选用的操作系统软件;
    2 应带有通信设备和网络接口,接口带宽和速率应满足所有服务器和客户机信息交互所需要的响应速度;
    3 硬盘容量应满足软件运行和数据库存储的要求;
    4 显示器的大小和分辨率应满足功能要求的信息图像和文字量的要求,并应在距离显示器1.5m处能清晰显示。


条文说明

5.4 人机界面和数据库

5.4.1 “显示位置”或“操作源”指向同一位置的各项监控功能,宜通过同一个人机界面来实现。应根据监测功能中的测量范围、精度、数据采用方式等,确定显示界面上数据的变化方法、精度和更新模式。应根据远程控制功能中的“操作位置”和“允许延时”设计系统操作界面上的手动控制界面。
5.4.2 应根据记录功能的各个项目设计数据库的内容。数据库的存储能力应能保证每项存储数据连续记录时长都不低于记录功能中“保存时长”要求。
   关于数据库存储容量的大小可采用下式计算:
   所需存储空间=数据容量+索引容量
   数据容量=单条数据的尺寸×保存频率×保存小时数×测点数
   索引容量=单条索引的尺寸×保存频率×保存小时数×测点数/0.4
   式中的0.4是考虑B+树索引的利用效率为40%。
   一条数据记录可能包括数据点名(整型,4字节)、时间秒数(整型,4字节)、时间毫秒数(短整型,2字节)、数值(双精度数,8字节),总共18字节。如果实际工程中有1000个测点,要求每5min保存一条数据记录、保存时长为1年,则保存数据需要的存储空间为:
   18×12×8760×1000+18×12×8760×1000/0.4=6.62G字节。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