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管理功能
4.8.1 集中监控的人机界面应根据运行管理的需要和被监控设备的物理分布设置。
4.8.2 集中监控的人机界面和数据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选择某一时刻或某一时间段的数值以单点、曲线或报表方式显示;
2 显示界面应为中文;
3 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能修改和显示当前模式;
4 应能选择某一区域或类别设备,显示监测信息、修改远程控制指令、设定运行时间表和运行工况;
5 宜能显示各被监控设备的性能规格、安装位置与连接关系,连续运行时间和维修记录;
6 宜具备自诊断、自动恢复和故障报警等功能;
7 宜能打印监测信息。
4.8.3 当多个操作源控制同一被监控设备时,应明确该设备的控制权限归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时刻被监控设备应只接受唯一操作源的控制;
2 被监控设备应优先执行安全保护功能的指令;
3 应记录当前控制被监控设备的操作源,并应在人机界面上显示;
4 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5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8.4 监控系统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的操作权限设计应符合管理要求;
2 当需通过互联网接入进行远程监控时,应设置网络安全措施;
3 应根据建筑功能和被监控设备重要性提出冗余设计要求。
4.8.5 监控系统与相关建筑智能化系统之间进行关联监控时,应遵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优先原则。
4.8.6 监控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关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为智能化集成系统提供设备监测参数、远程控制操作人员信息和能耗累计数据;
2 可接受智能化集成系统发出的运行模式和操作指令进行设备控制,并应记录指令信息。
4.8.7 监控系统宜为其他智能化系统提供设备监测参数、操作信息和能耗累计数据等信息。
4.8.8 监控系统可为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提供能耗累计数据。
条文说明
4.8 管理功能
4.8.1 一般情况下,当建筑物业管理部门有专职人员进行运行操作时,需要设置集中监控的人机界面,以便于了解室内外环境参数和设备系统的整体运行状况,并可操作修改其启停状态及参数设定值等。该人机界面的设置位置需要考虑管理方便和尽量靠近大型被监控设备。根据建筑功能、运行管理和设备机房设置等不同要求,可设置有中央管理工作站、操作分站等监控机房。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可能由专业运行维护人员进行远程操作管理,则可不在建筑物内设置集中监控人机界面。
4.8.2 对集中监控人机界面和数据库的要求:
1~4 监控系统应实现的基本功能。要根据管理要求,综合进行本规范第4.2~4.7节中各类信息的显示。
5 为方便设备管理,在有条件时推荐进行相关信息的存储和显示。
6 由于管理功能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内的软件实现的,而软件在运行中受到干扰会使程序失控,造成系统安全的隐患,隐蔽推荐有条件时采用自动恢复技术使程序正常执行。干扰引起程序失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干扰改变了CPU中程序计数器的值,或者改变指令转移条件。程序自动恢复技术主要解决的问题是首先及时发现失控,然后是将程序恢复正常运行,实现方法可采用安全软件和硬件的自动恢复技术。
4.8.3 关于操作源和控制权限管理的要求,仍以本规范第4.2.2条的空调机组为例,风机的控制权限管理按本规范表A.0.5的格式进行描述,见表8。
表8 空调机组风机的控制权限管理
4.8.4 关于监控系统安全措施的配置原则:
1 用户的操作权限是指系统具有集中统一的用户注册管理功能,并根据注册用户的权限,开放不同的功能。权限级别至少包括管理级、操作级和浏览级等。
2 监控系统可以统一通过防火墙和防病毒系统与外界连接,以保证整个监控系统的数据安全及可靠工作,不是监控系统内的每个设备都需具备此项功能。
3 冗余设计包括采用双机备份及切换、数据库备份、备用电源及切换、通信链路的冗余及切换、故障自诊断和事故情况下的安全保障措施。
4.8.5 监控系统与相关建筑智能化系统之间关联监控的设计要求。例如可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人员进出和区域内人数统计的信息,联动控制相应区域的照明和空调设备,无需单独设置人员占位传感器,降低造价,且有利于建筑的运行节能。
被监控设备应优先执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关联指令,是保障人员和公共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关联监控,工程中的做法有两种:第一种是监控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接口,当接收到火灾信号时,监控系统运行火灾模式,进行相关通风机、防排烟风机和电动防火阀等设备的启停控制、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等的控制,在地铁环控工程和国外的智能建筑工程中采用。第二种是目前国内民用建筑工程中采用的,监控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自独立,火灾时非消防用设备均切断电源,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相关设备的控制,需要被监控设备在电气控制回路和供电的设计上要具有切换功能。
4.8.6 智能化集成系统是各建筑智能化子系统的集成平台,监控系统应为其提供监测的各种信息,并可接受其操作指令。
4.8.7 监控系统监测的数据较多,可以根据需要提供给相关智能化系统。根据《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公共区域的温度和能耗等信息可能需要进行对外展示,如提供给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而各设备的运行时间表、性能参数、运行时间和能耗累计等数据,可提供给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和物业运营及管理系统等,为其设备管理和经济核算提供依据。
4.8.8 随着我国建筑节能的深入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推进城市级、省级和中央级的建筑能耗远程监测平台的建设工作,在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中,开展分项计量系统的建设。而监控系统的设备能耗监测,监测对象更加明确,可以为其分项能耗的统计提供基础。对于新建建筑,按照本规范第4.7节的规定进行设计,不仅可以实现被监控设备性能核算的功能,也可以减少能耗监测传感器的重复设置,实现能耗监测平台的基础数据采集。但监控系统的使用对象是建筑物(群)的使用单位,而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的使用对象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行政管理单位,监控系统可为其提供基础数据,而平台的统计分析功能仍有其特殊需求,应遵守国家相关现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