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主控项目


9.1.1 试运行前,相关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试验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时观察检查并查阅相关试验、测试记录。
9.1.2 现场单独安装的低压电器交接试验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时观察检查并查阅交接试验检验记录。
9.1.3 电动机应试通电,并应检查转向和机械转动情况,电动机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载试运行时间宜为2h,机身和轴承的温升、电压和电流等应符合建筑设备或工艺装置的空载状态运行要求,并应记录电流、电压、温度、运行时间等有关数据;
      2 空载状态下可启动次数及间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无要求时,连续启动2次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5min,并应在电动机冷却至常温下进行再次启动。
      检查数量:按设备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轴承温度采用测温仪测量,其他参数可在试验时观察检查并查阅电动机空载试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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