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 主控项目
19.1.1 专用灯具的I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检查数量:按每检验批的灯具数量抽查5%,且不得少于1套。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工具拧紧和测量检查。
19.1.2 手术台无影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灯座的螺栓数量不应少于灯具法兰底座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应与底座孔径相适配;螺栓应采用双螺母锁固。
2 无影灯的固定装置除应按本规范第18.1.1条第2款进行均布载荷试验外,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施工或强度试验时观察检查,查阅灯具固定装置的载荷强度试验记录。
19.1.3 应急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应急照明回路的设置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防火分区设置的要求,穿越不同防火分区时应采取防火隔堵措施;
2 对于应急灯具、运行中温度大于60℃的灯具,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3 EPS供电的应急灯具安装完毕后,应检验EPS供电运行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 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及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6 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不应影响正常通行,且不应在其周围设置容易混同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7 疏散指示标志灯工作应正常,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8 消防应急照明线路在非燃烧体内穿钢导管暗敷时,暗敷钢导管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检查数量:第2款全数检查;第1款、第3款~第7款按每检验批的灯具型号各抽查10%,且均不得少于1套;第8款按检验批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检验批。
检查方法:第1款、第2款、第4款~第7款观察检查,第3款试验检验并核对设计文件,第8款尺量检查、查阅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9.1.4 霓虹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霓虹灯管应完好、无破裂;
2 灯管应采用专用的绝缘支架固定,且牢固可靠;灯管固定后,与建(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0mm;
3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应为双绕组式,所供灯管长度不应大于允许负载长度,露天安装的应采取防雨措施;
4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侧和灯管间的连接线应采用额定电压大于15kV的高压绝缘导线,导线连接应牢固,防护措施应完好;高压绝缘导线与附着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用尺量和手感检查。
19.1.5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源及附件应与镇流器、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触发器与灯具本体的距离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2 电源线应经接线柱连接,不应使电源线靠近灯具表面。
检查数量:按灯具型号各抽查10%,且均不得少于1套。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用尺量检查,核对产品技术文件。
19.1.6 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当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5m;
2 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用尺量检查,查阅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9.1.7 航空障碍标志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安装应牢固可靠,且应有维修和更换光源的措施;
2 当灯具在烟囱顶上装设时,应安装在低于烟囱口1.5m~3m的部位且应呈正三角形水平排列;
3 对于安装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以外的灯具,当需设置接闪器时,其接闪器应与屋面接闪器可靠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9.1.8 太阳能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灯具与基础固定应可靠,地脚螺栓有防松措施,灯具接线盒盖的防水密封垫应齐全、完整;
2 灯具表面应平整光洁、色泽均匀,不应有明显的裂纹、划痕、缺损、锈蚀及变形等缺陷。
检查数量:按灯具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套。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手感检查。
19.1.9 洁净场所灯具嵌入安装时,灯具与顶棚之间的间隙应用密封胶条和衬垫密封,密封胶条和衬垫应平整,不得扭曲、折叠。
检查数量:按灯具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套。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9.1.10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及防水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引入灯具的电源采用导管保护时,应采用塑料导管;
2 固定在水池构筑物上的所有金属部件应与保护联结导体可靠连接,并应设置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手感检查,查阅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等电位联结导通性测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