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6.1.3 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6.1.4 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5 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6.1.6 邻近住宅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第1.0.5条、第1.0.8条制定。按该标准规定,住宅作为普通房屋,其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取为50年,安全等级取为二级。考虑到住宅结构的可靠性与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且住宅已经成为最为重要的耐用商品之一,故本条规定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取50年或更长时间,其安全等级应取二级或更高。
6.1.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0.2条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第6.0.11条制定。
    抗震设防烈度是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抗震设防分类是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建筑物所作的设防类别划分。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抗震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安全性、适用性和经济性要求,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节约结构造价、降低成本。本条将住宅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定为“不应低于丙类”,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第6.0.11条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措辞更严格,意味着住宅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允许划为丁类。
6.1.3 本条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的有关规定制定。
    在住宅结构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取得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并依此进行住宅地基基础设计。住宅上部结构的选型和设计应兼顾对地基基础的影响。
    住宅应优先选择建造在对结构安全有利的地段。对不利地段,应力求避开;当因客观原因而无法避开时,应仔细分析,并采取保证结构安全的有效措施。禁止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条文中所指的“不利地段”既包括抗震不利地段,也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不利地段(如岩溶、滑坡、崩塌、泥石流、地下采空区等)。
6.1.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的有关规定制定。
    住宅结构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的取值、组合原则以及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的具体设计要求等,根据不同材料结构的特点,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住宅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具体体现在1)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如重力、风、地震作用以及非荷载效应(温度效应、结构材料的收缩和徐变、环境侵蚀和腐蚀等),即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满足适用性要求,如可接受的变形、挠度和裂缝等;3)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即在规定的工作环境和预定的使用年限内,结构材料性能的恶化不应导致结构出现不可接受的失效概率;4)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结构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定性,即结构可发生局部损坏或失效但不应导致连续倒塌。
6.1.5 本条是第6.1.4条的延伸规定,主要针对当前某些材料结构(如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等)中比较普遍存在的裂缝问题,提出“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的要求。钢结构构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产生裂缝。
    对不同材料结构构件,“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的表现形态多样,产生原因各异,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在设计、施工阶段,均应针对不同材料结构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避免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6.1.6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第3.3.3条制定,对邻近住宅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提出要求,以保证相邻住宅的安全使用。所谓“邻近”,应以边坡破坏后是否影响到住宅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作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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