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电气


8.5.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l.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 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5.7 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8.5.8 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人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条文说明
 
8.5 电气
 
8.5.1 为保证用电安全,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
8.5.2 为了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对住宅供配电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5.3 出于节能的需要,应急照明可以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但必须采取措施,使应急照明在应急状态下可以自动点亮,保证应急照明的使用功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6.5.3条规定:“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本条从节能角度对此进行了修改。
8.5.4 为保证安全和便于管理,本条对每套住宅的电源总断路器提出相应要求。
8.5.5 为了避免儿童玩弄插座发生触电危险,安装高度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 住宅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建筑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建筑,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各类防雷建筑物均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8.5.7 住宅建筑配电系统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等电位联结是指为达到等电位目的而实施的导体联结,目的是当发生触电时,减少电击危险。
8.5.8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第5.2.5条、第5.2.6条制定,对建筑防雷接地装置做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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