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给水排水


8.2.1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5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8.2.6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7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 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 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条文说明
 
8.2 给水排水
 
8.2.1 住宅生活给水系统的水源,无论采用市政管网,还是自备水源井,生食品的洗涤、烹饪,蛊洗、淋浴、衣物的洗涤、家具的擦洗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的要求。当采用二次供水设施来保证住宅正常供水时,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卫生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要求。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要求与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相同。管道直饮水具有改善居民饮用水水质,降低直饮水的成本,避免送桶装水引起的干扰,保障住宅小区安全的优点,在发达地区新建的住宅小区中已被普遍采用。其水质应满足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要求。生活杂用水指用于便器冲洗、绿化浇洒、室内车库地面和室外地面冲洗的水,在住宅中一般称为中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 /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 /T 18921和《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 48的相关要求。
8.2.2 为节约能源,减少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住宅建筑底部的住户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水压直接供水。当设有管道倒流防止器时,应将管道倒流防止器的水头损失考虑在内。
8.2.3 当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要求。住宅生活给水管道的设置,应有防水质污染的措施。住宅生活给水管道、阀门及配件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管道(管材、管件)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其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供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管道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和球墨铸铁给水管等。阀门和配件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其所在管段的管道系统的工作压力,材质应耐腐蚀,经久耐用。阀门和配件应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的压力等级及使用温度,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芯和全塑阀门等。
8.2.4 为确保居民正常用水条件,提高使用的舒适性,并节约用水,本条给出了套内分户用水点和人户管的给水压力限值。
    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6.1.2条规定: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50kPa。但由于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第3.1.14条中已将给水配件所需流出水头改为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如洗脸盆由原要求流出水头为0.015MPa改为最低工作压力为0.05MPa,水表前最低工作压力为0.05MPa已满足不了卫生器具的使用要求,故改为对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要求。当采用高位水箱或加压水泵和高位水箱供水时,水箱的设置高度应按最高层最不利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小于0.05MPa来考虑;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增压给水设备。当采用变频调速给水加压设备时,水泵的供水压力也应按上述要求来考虑。
    卫生器具正常使用的最佳水压为0.20~0.30MPa。从节水、噪声控制和使用舒适考虑,当住宅入户管的水压超过0.35MPa时,应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8.2.5 住宅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是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居住者的普遍要求。由于热源状况和技术经济条件不尽相同,可采用多种热水加热方式和供应系统;如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配水点的最低水温,满足居住者的使用要求。配水点的水温是指打开用水龙头在15s内得到的水温。
8.2.6 住宅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和配件是节水的重要措施。节水型卫生器具和配件包括:总冲洗用水量不大于6L的坐便器系统,两档式便器水箱及配件,陶瓷片密封水龙头、延时水嘴、红外线节水开关、脚踏阀等。住宅内不得使用明令淘汰的螺旋升降式铸铁水龙头、铸铁截止阀、进水阀低于水面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等。建设部第218号“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中规定:对住宅建筑,推广应用节水型坐便器系统(≤6L),禁止使用冲水量大于等于9L的坐便器。本条对此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8.2.7 为防止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有害气体串至厨房内,对居住者卫生健康造成影响,当厨房与卫生间相邻布置时,不应共用一根排水立管,而应在厨房内和卫生间内分别设立管。
    为避免排水管道漏水、噪声或结露产生凝结水影响居住者卫生健康,损坏财产,排水管道(包括排水立管和横管)均不得穿越卧室。排水立管采用普通塑料排水管时,不应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橡胶密封圈柔性接口机制的排水铸铁管、双臂芯层发泡塑料排水管、内螺旋消音塑料排水管等有消声措施的管材。
8.2.8 住宅内除在设淋浴器、洗衣机的部位设置地漏外,卫生间和厨房的地面可不设置地漏。地漏、存水弯的水封深度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这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安全卫生的重要保证。考虑到水封蒸发损失、自虹吸损失以及管道内气压变化等因素,国外规范均规定卫生器具存水弯水封深度为50~100mm。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对应于污水、废水、通气的重力流排水管道系统排水时内压波动不致于破坏存水弯水封的要求。在住宅卫生间地面如设置地漏,应采用密闭地漏。洗衣机部位应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8.2.9 本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当室外排水管道满流或发生堵塞时,不造成倒灌,以免污染室内环境,影响住户使用。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低于室外地面,故不应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而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单独排出。
8.2.10 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住宅,是指水量较大且集中,就地处理利用并能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的工程。雨水利用是指针对因建设屋顶、地面铺装等地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的情况,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利用等措施。
    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的具体规模应按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国家无统一的要求。例如,北京市“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中规定:建筑面积5万m2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m3/d的居住区必须建设中水设施”;“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各类建筑物、广场、停车场、道路、桥梁和其他构筑物等建设工程设施,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均应进行雨水利用工程设计和建设。
    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工程的实施办法。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应以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雨水利用设施应因地制宜,采用就地入渗与储存利用等方式。
8.2.11 为确保住宅中水工程的使用、维修,防止误饮、误用,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这是中水工程设计中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也是中水在住宅中能否成功应用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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