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燃气


8.4.1 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8.4.2 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8.4.3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必须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8.4.4 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然气用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8.4.7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内。
8.4.8 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
8.4.9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条文说明
 
8.4 燃气
 
8.4.1 为了保证燃气稳定燃烧,减少管道和设备的腐蚀,防止漏气引起的人员中毒,住宅用燃气应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第2.2节中,对燃气的发热量、组分波动、硫化氢含量及加臭剂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应特别注意的是,不应将用于工业的发生炉煤气或水煤气直接引入住宅内使用。因为这类燃气的一氧化碳含量高达30%以上,一旦漏气,容易引起居住者中毒甚至死亡。
8.4.2 为了保证室内燃气管道的供气安全,应限制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目前,国内住宅的供气有集中调压低压供气和中压供气按户调压两种方式。两者在投资和安全方面各有优缺点。一般来说,低压供气方式比较安全,中压供气则节省投资。当采用中压进户时,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高于0.2MPa。
8.4.3 住宅内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以保证安全。住宅内常用的燃气设备有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等,这些设备使用的都是5kPa以下的低压燃气。即使管道供气压力为中压,也应经过调压,降至低压后方可接入用气设备。低压燃气设备的额定压力是重要的参数,其值随燃气种类而不同。应根据不同燃气设备的额定压力,将燃气的人口压力控制在相应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8.4.4 燃气灶应设置在厨房内,热水器、采暖炉等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这样便于布置燃气管道,统一考虑用气空间的通风、排烟和其他安全措施,便于使用和管理。
8.4.5 液化石油气是住宅内常用的可燃气体之一。由于它比空气重(约为空气重度的1.5~2倍),且爆炸下限比较低(约为2%以下),因此一旦漏气,就会流向低处,若遇上明火或电火花,会导致爆炸或火灾事故。且由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通风条件差,故不应在其内敷设液化石油气管道,当然更不能使用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气瓶。高层住宅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直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4.6 住宅用人工煤气主要指焦炉煤气,不包括发生炉煤气和水煤气。由于人工煤气、天然气比空气轻,一旦漏气将浮上房间顶部,易排出室外。因此,不同于对液化石油气的要求,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可设置、使用这类燃气设备,但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要求。
8.4.7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第7.2节的相关规定制定。卧室是居住者休息的房间,若燃气漏气会使人中毒甚至死亡;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电梯井属于潮湿、高温、有腐蚀性介质及产生电火花的部位,若管道被腐蚀而漏气,易发生爆炸或火灾。因此,严禁在上述位置敷设燃气管道。
8.4.8 为了保证燃气设备、电气设备及其管道的检修条件和使用安全,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该净距应综合考虑施工要求、检修条件及使用安全等因素确定。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第7.2.26条给出了相关要求。
8.4.9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第7.7节的相关规定制定。为了保证用气设备的稳定燃烧和安全排烟,本条对住宅排烟提出相应要求。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故直排式热水器不应用于住宅内。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论是竖向还是横向连接,都不允许相互干扰和串烟。烹饪操作时,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烟气中含有油雾,若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出的高温烟气混合,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两者不得合用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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