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气体灭火系统储存装置


9.1.1 有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和集流管等组成。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采用高压软管挠性连接。储存容器和集流管应采用支架(储瓶架)固定。
9.1.2 柜式(无管网)预制气体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等组成。
9.1.3 有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或装置设备间内。二氧化碳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保护对象附近固定的安全围栏内。储瓶间或装置设备间宜靠近防护区布置,并符合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
    储瓶间的环境温度,详见本图集总说明“气体灭火系统技术性能表”。
9.1.4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9.1.5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装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9.1.6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但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嘴流量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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