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系统竣工验收


17.1 气体消防系统的竣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共同进行。
17.2 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工程设计文件及系统成套装置、主要组件技术资料;
    竣工图、设计变更、竣工报告等相关竣工验收技术文件;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7.3 验收检测采用的计量器具应精度适宜,经法定机构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17.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17.5 工程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7.6 气体灭火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按照《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的具体规定按以下三方面进行:
17.6.1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的验收。
17.6.2 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的验收。
17.6.3 系统功能验收。
17.7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验收应包含的内容详见本图集“注氮控氧防火系统”部分。
17.8 气体消防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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