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与生产企业及消防工程公司的配合工作
13.1 气体消防系统生产企业或气体消防工程公司应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产品样本和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13.2 在气体消防系统生产企业或气体消防工程公司技术人员配合下确定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装置或注氮控氧防火系统供氮装置的重量,计算储瓶间、装置专用设备间或柜式预制灭火装置、供氮装置设置部位的地面荷载,正确绘制系统原理图,进行平面和系统设计。
13.3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输送管网计算比较繁琐,不可能依赖手工对管网进行精确计算。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宜在气体灭火系统生产企业或气体消防工程公司的配合下采用由其提供的计算方法或专用计算软件进行灭火剂输送管网的计算。
13.2 在气体消防系统生产企业或气体消防工程公司技术人员配合下确定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装置或注氮控氧防火系统供氮装置的重量,计算储瓶间、装置专用设备间或柜式预制灭火装置、供氮装置设置部位的地面荷载,正确绘制系统原理图,进行平面和系统设计。
13.3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输送管网计算比较繁琐,不可能依赖手工对管网进行精确计算。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宜在气体灭火系统生产企业或气体消防工程公司的配合下采用由其提供的计算方法或专用计算软件进行灭火剂输送管网的计算。
- 上一节:12.4 采用注氮控氧防火系统对其他专业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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