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防护区要求
4.1 防护区的容积应符合下述规定:
4.1.1 单台供氮装置无管网系统只能保护一个防护区,其容积不宜大于540m3;
4.1.2 多台供氮装置无管网系统共同保护一个防护区,其容积不宜大于1000m3;
4.1.3 单台供氮装置有管网系统保护一个防护区时,其容积不宜大于8000m3;
4.1.4 单台供氮装置有管网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数量不应超过8个,其总容积不宜大于8000m3。
4.2 防护区应相对密闭,其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应采用密度较高的建筑材料砌筑,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
4.2.2 防护区窗户在防护期间不得开启。窗户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7规定的V级水平,即防护区窗户室内外压力差为10Pa时,窗户单位长空气渗透量ql≤0.5m3/m·h;窗户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1.5m3/m2·h;
4.2.3 防护区门不应频繁开启。当需经常开启时,应设置门斗等防气体渗漏措施;
4.2.4 防护区门窗开口部位四周缝隙应采用密封条加以密封。能达到V级气密性要求的高性能耐久门窗密封条可由设备生产企业统一提供;
4.2.5 防护区楼板、屋顶及围护结构上不应有常开的孔洞。必须穿越的管道、线槽等应有阻断空气对流的措施。四周形成的孔洞缝隙应采用具有相同耐火极限的材料封堵严密。
4.3 防护区入口部位应设置“此防护区采用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警示标志。并有防护区氧浓度上、下限设定值的明示。当氧浓度达到规定值时,应有声光报警和无关人员不能进入现场的提示。
4.4 防护区的门应能自行关闭。
4.5 防护区内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4.1.1 单台供氮装置无管网系统只能保护一个防护区,其容积不宜大于540m3;
4.1.2 多台供氮装置无管网系统共同保护一个防护区,其容积不宜大于1000m3;
4.1.3 单台供氮装置有管网系统保护一个防护区时,其容积不宜大于8000m3;
4.1.4 单台供氮装置有管网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数量不应超过8个,其总容积不宜大于8000m3。
4.2 防护区应相对密闭,其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应采用密度较高的建筑材料砌筑,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
4.2.2 防护区窗户在防护期间不得开启。窗户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7规定的V级水平,即防护区窗户室内外压力差为10Pa时,窗户单位长空气渗透量ql≤0.5m3/m·h;窗户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1.5m3/m2·h;
4.2.3 防护区门不应频繁开启。当需经常开启时,应设置门斗等防气体渗漏措施;
4.2.4 防护区门窗开口部位四周缝隙应采用密封条加以密封。能达到V级气密性要求的高性能耐久门窗密封条可由设备生产企业统一提供;
4.2.5 防护区楼板、屋顶及围护结构上不应有常开的孔洞。必须穿越的管道、线槽等应有阻断空气对流的措施。四周形成的孔洞缝隙应采用具有相同耐火极限的材料封堵严密。
4.3 防护区入口部位应设置“此防护区采用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警示标志。并有防护区氧浓度上、下限设定值的明示。当氧浓度达到规定值时,应有声光报警和无关人员不能进入现场的提示。
4.4 防护区的门应能自行关闭。
4.5 防护区内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