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1.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应包括各子系统功能测试验收和系统集成验收。
4.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
4.1.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应准备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竣工报告。
    2 系统监理报告。
    3 系统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工程合同、设计变更通知书。
    4 系统施工产品进场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4.1.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系统基础环境应符合本规范第2.2节的有关要求。
    2 系统施工产品进场质量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2.3节的有关要求。
    3 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有关要求。
    4 系统接口的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有关要求。
    5 系统按设计文件安装、调试完毕,系统整体已通过试运行。
    6 维护工具和备件已按适应系统运行基本要求配齐。
    7 使用、维护管理人员应适应系统运行需要。
    8 其他相关要求。
4.1.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应按附录D填写“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由建设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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