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火警受理子系统验收
4.2.1 火警受理子系统验收应包括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火警受理功能的测试验收和消防站火警受理功能的测试验收。
4.2.2 测试检验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火警受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收火警电话和110、122、119“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及其他报警设备的报警信息。
2 集中受理不少于2起报警信息。
3 接收显示固定报警电话的电话号码及装机地址。
4 接收显示移动报警电话的电话号码及定位地址。
5 通过输入单位名称、地址、街路、目标物、电话号码等进行灾害地点的定位。
6 通过电子地图点击、固定报警电话装机地址、移动报警电话定位地址等方式进行灾害地点的定位。
7 根据灾害单位性质、周边环境情况、燃烧物性质、火势发展状态、灾害事故性质、建构筑物情况、有无被困人员、爆炸、倒塌、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报警信息进行灾害类型、灾害等级的确认。
8 根据灾害信息、消防实力及各种加权因素和升级要素等自动或人工编制不同等级的第一出动方案。
9 启动相应的灾害预警预案系统等。
10 具有有线、无线、卫星等话音数字录音录时功能,并能在授权终端进行检索、录音播放。
11 具有灭火救援指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功能。
12 将灾害地点、灾害类型、灾害等级、出动方案等下达到相应的消防站。
13 根据灾害信息对各种类型消防车辆进行排序选择,编制联合作战增援出动方案。
14 与消防站及灭火救援有关单位进行话音、数据、图像通信。
15 接收消防车辆的状态信息或位置信息。
16 与现场指挥车(移动消防指挥中心)进行话音、数据、图像通信。
17 与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远程监控系统终端进行数据通信。
18 显示消防队(站)名称、值班领导姓名、通信员姓名、战斗员人数、车辆数量、车辆编号、车辆类型、车辆状态车辆位置等消防实力信息。
19 具有消防地理信息系统的放大、缩小、移动、导航、全屏显示、图层管理等基本功能,以及对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编辑和修改功能。
20 对火警受理和调度指挥全过程的信息数据实时记录、检索、显示、备份。
21 对有关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维护。
22 具有值班信息管理和日志记录功能。
23 具有火警受理终端、消防站终端、录音录时系统等设备统一时钟管理功能。
24 具有系统管理权限的设定功能。
25 具有故障报警功能。
26 具有接处警模拟训练功能。
测试检验方法:模拟灾害报警呼入,启动火警受理指令流程工作状态,逐项检验本条第1~18款功能。进入系统日常管理工作状态,按本条第19~26款逐项进行实际功能操作检验。
4.2.3 测试检验消防站火警受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话音、数据信息。
2 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下达的出动命令并打印出车单。
3 自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警灯、警铃、火警广播等联动控制装置。
4 提供本站火警受理消防实力图像等信息。
5 具有消防车辆状态信息自动反馈功能。
测试检验方法:在进行本规范第4.2.2条测试检验的同时,随机抽测一台系统挂接的消防站火警受理终端设备,在火警受理指令流程工作状态下逐项检验本条第1~5款功能。
4.2.2 测试检验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火警受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收火警电话和110、122、119“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及其他报警设备的报警信息。
2 集中受理不少于2起报警信息。
3 接收显示固定报警电话的电话号码及装机地址。
4 接收显示移动报警电话的电话号码及定位地址。
5 通过输入单位名称、地址、街路、目标物、电话号码等进行灾害地点的定位。
6 通过电子地图点击、固定报警电话装机地址、移动报警电话定位地址等方式进行灾害地点的定位。
7 根据灾害单位性质、周边环境情况、燃烧物性质、火势发展状态、灾害事故性质、建构筑物情况、有无被困人员、爆炸、倒塌、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报警信息进行灾害类型、灾害等级的确认。
8 根据灾害信息、消防实力及各种加权因素和升级要素等自动或人工编制不同等级的第一出动方案。
9 启动相应的灾害预警预案系统等。
10 具有有线、无线、卫星等话音数字录音录时功能,并能在授权终端进行检索、录音播放。
11 具有灭火救援指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功能。
12 将灾害地点、灾害类型、灾害等级、出动方案等下达到相应的消防站。
13 根据灾害信息对各种类型消防车辆进行排序选择,编制联合作战增援出动方案。
14 与消防站及灭火救援有关单位进行话音、数据、图像通信。
15 接收消防车辆的状态信息或位置信息。
16 与现场指挥车(移动消防指挥中心)进行话音、数据、图像通信。
17 与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远程监控系统终端进行数据通信。
18 显示消防队(站)名称、值班领导姓名、通信员姓名、战斗员人数、车辆数量、车辆编号、车辆类型、车辆状态车辆位置等消防实力信息。
19 具有消防地理信息系统的放大、缩小、移动、导航、全屏显示、图层管理等基本功能,以及对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编辑和修改功能。
20 对火警受理和调度指挥全过程的信息数据实时记录、检索、显示、备份。
21 对有关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维护。
22 具有值班信息管理和日志记录功能。
23 具有火警受理终端、消防站终端、录音录时系统等设备统一时钟管理功能。
24 具有系统管理权限的设定功能。
25 具有故障报警功能。
26 具有接处警模拟训练功能。
测试检验方法:模拟灾害报警呼入,启动火警受理指令流程工作状态,逐项检验本条第1~18款功能。进入系统日常管理工作状态,按本条第19~26款逐项进行实际功能操作检验。
4.2.3 测试检验消防站火警受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话音、数据信息。
2 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下达的出动命令并打印出车单。
3 自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警灯、警铃、火警广播等联动控制装置。
4 提供本站火警受理消防实力图像等信息。
5 具有消防车辆状态信息自动反馈功能。
测试检验方法:在进行本规范第4.2.2条测试检验的同时,随机抽测一台系统挂接的消防站火警受理终端设备,在火警受理指令流程工作状态下逐项检验本条第1~5款功能。
- 上一节:4.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4.3 消防有线、无线通信子系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