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1.1 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2.1.2 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2.1.3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等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3 系统设备、组(配)件以及材料应齐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应能够保证正常施工;

4 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2.1.4 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2.1.5 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施工前,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第2.2节的规定和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对材料、设备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 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和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

5 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6 系统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设计文件、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E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

7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品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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