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调试
4.6.1 应接通电源,使消防电话总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消防电话总机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电话总机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故障报警功能;
3 消音功能;
4 电话分机呼叫电话总机功能;
5 电话总机呼叫电话分机功能。
4.6.2 应对消防电话分机进行下列主要功能检查并记录,电话分机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 呼叫电话总机功能;
2 接受电话总机呼叫功能。
4.6.3 应对消防电话插孔的通话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电话插孔的通话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故障报警功能;
3 消音功能;
4 电话分机呼叫电话总机功能;
5 电话总机呼叫电话分机功能。
4.6.2 应对消防电话分机进行下列主要功能检查并记录,电话分机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 呼叫电话总机功能;
2 接受电话总机呼叫功能。
4.6.3 应对消防电话插孔的通话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电话插孔的通话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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