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布线
3.2.1 各类管路明敷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杆直径不应小6mm。
3.2.2 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2.3 管路经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线缆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应留有适当余量。
3.2.4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3.2.5 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路长度每超过30m且无弯曲时;
2 管路长度每超过20m且有1个弯曲时;
3 管路长度每超过10m且有2个弯曲时;
4 管路长度每超过8m且有3个弯曲时。
3.2.6 金属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3.2.7 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 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3.2.8 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3.2.9 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2.10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3.2.11 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3.2.12 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系统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3.2.13 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3.2.14 从接线盒、槽盒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应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
3.2.15 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
3.2.16 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3.2.2 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2.3 管路经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线缆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应留有适当余量。
3.2.4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3.2.5 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路长度每超过30m且无弯曲时;
2 管路长度每超过20m且有1个弯曲时;
3 管路长度每超过10m且有2个弯曲时;
4 管路长度每超过8m且有3个弯曲时。
3.2.6 金属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3.2.7 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 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3.2.8 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3.2.9 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2.10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3.2.11 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3.2.12 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系统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3.2.13 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3.2.14 从接线盒、槽盒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应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
3.2.15 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
3.2.16 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 上一节:3.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3.3 系统部件的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