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调试
I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调试
4.9.1 应将任一备调总线回路的传感器与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9.2 对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实时显示功能。
3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4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5 消音功能。
6 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
7 复位功能。
4.9.3 应依次将其他回路的传感器与监控器相连接,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9.2条第4款第2项、第6款、第7款的规定,对监控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的规定。
4.9.2 对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实时显示功能。
3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4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5 消音功能。
6 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
7 复位功能。
4.9.3 应依次将其他回路的传感器与监控器相连接,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9.2条第4款第2项、第6款、第7款的规定,对监控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的规定。
Ⅱ 传感器调试
4.9.4 应对传感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传感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切断被监控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
2 监控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1 应切断被监控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
2 监控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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