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供电、接地与安全防护
3.5.1 系统的供电电源应采用220V、50Hz的单相交流电源,并应配置专用的配电箱。电源质量应满足电压波动范围-15%~+10%,频率波动范围-1Hz~+1Hz,波形失真率范围-10%~+10%。当电压波动超出-15%~+10%范围时,应设置稳压电源装置。稳压电源装置的标称功率不得小于系统使用功率的1.5倍。
3.5.2 不间断电源(UPS)应根据需要进行配置,其容量应至少保证系统监控中心的断电工作时间不小于30min。
3.5.3 系统设备宜由监控中心引专线集中供电;前端设备可就近供电,但设备应设置电源开关和稳压等保护装置,严禁与照明系统使用同一开关控制系统设备的供电。
3.5.4 监控中心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接地,宜采用一点接地方式。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线,接地线不得形成封闭回路,不得与强电的电网零线短接或混接。
2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3 采用综合接地网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
4 接地引下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32mm2的铜导体。
5 应设局部等电位连接,局部等电位连接装置引至各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8mm2。
3.5.5 室外架设的设备及立杆应良好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为防止电磁感应,沿杆引上摄像机的电源线和信号线应穿金属管屏蔽。
3.5.6 光缆传输系统中,光端机外壳应接地。光缆加强芯、架空光缆接续护套应接地。
3.5.7 架空电缆吊线的两端和架空电缆线路中的金属管应接地。
3.5.8 线路采用金属线槽或钢管敷设时,线槽或钢管应保持连续的电气连接,并在两端良好接地。
3.5.9 室外架设的设备应置于接闪器(避雷针或其他接闪导体)有效保护范围之内,并应安装信号线路防雷装置。
3.5.10 进入监控(分)中心室内的架空电缆入室端和前端设备装于旷野、塔顶或高于附近建筑物的电缆端,应设置避雷装置。根据需要,应在进入监控(分)中心室内的电源线、信号线等各条线路上加装避雷装置。
3.5.11 防雷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和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相连时,两者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5.12 两建筑物屋顶之间不得直接敷设电缆,应将电缆沿墙敷设置于防雷保护区以内,并不得妨碍车辆的运行。
3.5.13 系统的防雷接地与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 79、《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5 供电、接地与安全防护
3.5.1 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报警系统电源装置、测试方法和性能规范》GB/T 15408和《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 9361制定。在计算机开机时,计算机性能允许的最低电源变动范围要求(C级)制定的。当电源环境不好,如电源有中断现象、电压波动范围较大时,可配置不间断电源(UPS)系统。
3.5.2 不间断电源(UPS)所配置的容量主要是为了保证监控中心的数据保存时间和设备正常关机时间。
3.5.4 第1款中一点接地方式是为了避免由于接地电位差而混入交流杂波等干扰。
目前由于高层建筑日益增多,采用专门接地装置受位置限制较困难,实际中往往将高层建筑基础的钢筋网作为综合接地网,整个建筑的电气接地、防雷接地及各种系统设备接地都接在钢筋网接地体上。钢筋接地网的接地电阻都很小,往往小于0.5Ω。
3.5.5~3.5.13 在系统设计中应全面考虑系统的防雷设施和安全防护,包括电源防雷、视频信号和控制信号防雷以及户外设施的防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