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验收方案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
5.1.2 系统的工程验收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2 系统功能性能的检测。
3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
4 图像质量的客观测试。
5 图纸、资料的移交。
5.1.3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责任单位整改后,再行验收,直到合格。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验收是对工程的综合评价,也是乙方向甲方移交工程的主要依据之一。具体验收分五部分进行: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系统功能性能的检测,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图像质量的客观测试,图纸、资料的移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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