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GB2983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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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要求
4.1.1 产品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根据产品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保养要求制订保养计划。保养计划应包括需保养产品的具体名称、保养内容和周期。
4.1.2 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产品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签订相关 备用品合同,保证备用品数量。
4.1.3 承担保养的企业应制订保养作业指导书,对保养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各项保养操作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4.1.4 实施保养后,应按照GB25201的规定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奍记录表》。
上一节:
4 保养
下一节:
4.2 保养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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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维修
3.1 一般要求
3.2 维修流程
3.3 探测器类和按钮类产品
3.4 控制器类产品
3.5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3.6 其他部件
3.7 其他要求
4 保养
4.1 一般要求
4.2 保养周期
4.3 保养方法
5 接入复检
5.1 —般要求
5.2 火灾报警控制器
5.3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5.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5.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5.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5.7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5.9 消防联动控制器
5.10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5.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5.12 可燃气体探测器
5.13 消防电话
5.1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5.15 系统备用电源
5.16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5.17 消防控制室图型显示装置
5.18 气体灭火控制器
5.19 防火卷帘控制器
6 报废
6.1 报废条件
6.2 报废处理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接入复检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