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GB2983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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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保养周期
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在报脏时应及时淸洗保养。没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淸洗保养;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2年淸洗或标定一次。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达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
上一节:
4.1 一般要求
下一节:
4.3 保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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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维修
3.1 一般要求
3.2 维修流程
3.3 探测器类和按钮类产品
3.4 控制器类产品
3.5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3.6 其他部件
3.7 其他要求
4 保养
4.1 一般要求
4.2 保养周期
4.3 保养方法
5 接入复检
5.1 —般要求
5.2 火灾报警控制器
5.3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5.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5.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5.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5.7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5.9 消防联动控制器
5.10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5.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5.12 可燃气体探测器
5.13 消防电话
5.1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5.15 系统备用电源
5.16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5.17 消防控制室图型显示装置
5.18 气体灭火控制器
5.19 防火卷帘控制器
6 报废
6.1 报废条件
6.2 报废处理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接入复检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