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报废处理
6.2.1 产品的报废处理参见国务院第551号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建立并保持产品报废处理程序,做好报废处理记录。
6.2.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按GBZ122要求进行报废。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任意弃置离子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将报废的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按进货渠道退回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厂商或者他们的委托回收单位。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回收后,应将报废的放射源集中收集到专用的放射性废弃物容器中,然后集中送往国家指定的废物库(场)存放或处置。放射性废弃物容器及其暂存处应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6.2.3 电池的报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2.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按GBZ122要求进行报废。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任意弃置离子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将报废的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按进货渠道退回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厂商或者他们的委托回收单位。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回收后,应将报废的放射源集中收集到专用的放射性废弃物容器中,然后集中送往国家指定的废物库(场)存放或处置。放射性废弃物容器及其暂存处应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6.2.3 电池的报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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