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GB29837-2013
>
5.12 可燃气体探测器
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检查探测器是否在30s内响应;再排除可燃气体,检査探测器是否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对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还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检査该探测器相应的控制器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上一节:
5.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下一节:
5.13 消防电话
目录导航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维修
3.1 一般要求
3.2 维修流程
3.3 探测器类和按钮类产品
3.4 控制器类产品
3.5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3.6 其他部件
3.7 其他要求
4 保养
4.1 一般要求
4.2 保养周期
4.3 保养方法
5 接入复检
5.1 —般要求
5.2 火灾报警控制器
5.3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5.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5.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5.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5.7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5.9 消防联动控制器
5.10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5.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5.12 可燃气体探测器
5.13 消防电话
5.1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5.15 系统备用电源
5.16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5.17 消防控制室图型显示装置
5.18 气体灭火控制器
5.19 防火卷帘控制器
6 报废
6.1 报废条件
6.2 报废处理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接入复检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