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 系统备用电源


    检査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是否与设计容量相符;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检査备用电源是否能保证设备工作8h,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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