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5.11.1 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保持可燃气体探测器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
5.11.2 按GB16808规定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査并记录:
    a)检査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b)使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査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c)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査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在60s内发出报警信号;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d)检査消音和复位功能;
    e)使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査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f)检查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g)检査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h)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检査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
    i)检査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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