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水源选择
4.1.2 井下消防、洒水的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810的有关规定。采用多个独立水源时,非主要水源的保证率要求可降低。
2 取水经处理后应能达到井下消防、洒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4.1.3 水源选择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节约天然水资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2 宜利用井下排水作为水源;
3 地面水源工程位置的选择,应综合水文、环境、交通、供电及工程地质等因素后确定。
4.1.4 含有生活污水的再生水不宜作为井下消防、洒水水源,特殊情况用作水源时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价。
条文说明
4.1 水源选择
4.1.1、4.1.2 这两条意在强调打开思路,不拘一格地充分利用现有水源条件,但同时也要坚持水源设计的基本原则。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810对水源的选择作了详细规定,矿井水源选择在其适用范围之内,应认真遵循这些规定。
一个矿井常有多个水源。井下消防、洒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处理复用,而当水量不足时由矿井其他水源补充。故多个水源成为常态。根据概率的规律,在存在多个水源时,全部水量的保证率并不比单个水源的保证率高,但供水的适应性增加了。也就是说维持一部分水量的保证率可提高很多,对于煤矿生产很有利。在这种情况下,非主要的水源自身的保证率要求可适当降低。
本规范上一版规定优先选择水质优良,处理简单的天然水源。主要是考虑建设和运行中的经济问题和方便管理等因素。由于目前生态保护和节约水资源分量加重。上述规定不符合新的设计理念,故删除。
4.1.3 国家各项政策规定的目的是引导各企业努力做好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工作。煤矿水源开发既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也要符合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故应全面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做工作。比如在水源方案的经济技术比较中应计入各种水源的取水及水处理全部成本,分质供水增加的供水系统工程量。取水成本中应包括水资源费。利用井下排水时应计入因利用了井下水而避免的井下水不经处理排入天然水体需交纳的排放费等。
4.1.4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2006条文说明中提到:“在环境要求矿井的污水处理程度较高时,进一步处理利用就有了条件。与建筑中水利用相似,在水资源缺乏的地方肯定是有意义的。已有的实例:如神华集团公司大柳塔矿井、兖州矿业集团公司东滩矿井正在实施污水处理复用的工程。考虑到污水回用的工作刚刚开始,经验不足,不少人尚存在疑虑,故未纳入条文。”但目前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一方面生活污水处理后复用在大部分地区的矿井设计中已经成为必需。另一方面来自环境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在实践中遇到有些地区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矿井的生活污水达到零排放。在极端缺水或环境生态非常脆弱、敏感的地方,这样的要求可能是合理的。而由于季节问题,污水再生水,即中水,全部用于绿化或道路冲洗也无法实现。也不是所有地方都有用水量较大的选煤厂、电厂来消耗再生水。这样就需要把污水再生水送到井下用作洒水水源。一些矿井已经率先进行了污水再生水下井的实践。例如阳泉新景矿从2009年开始将生活污水经过深度处理后送到井下,3年多来运行正常。故在本标准中不能再将井下利用生活污水再生水的问题完全排斥。
由于微量有害物质的存在,再生水的使用带有风险。井下空间相对狭小,造成工人身体危害的可能性明显存在,盲目施行会造成事故。故提出进行安全风险评价的要求。保护环境是为了给人们创造健康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井下工人也应该享有这些条件。在避免污水再生水下井确有困难时就应该在设计决策前分析风险的大小,事故的发生概率、影响范围和影响的规模,并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并对措施的有效性作出评价。除了采取第4.3.4条规定的措施加强用水管理外,水处理后的出水水质也要有相应的严格要求。与此配合的还有采取改善井下工作环境的其他方法,如设置与人员靠近相关的自动关停喷雾的控制设施以减少污水再生水雾滴与人员接触的机会,或在人员停留的地点不采用再生水直接喷雾、重要的喷雾地点采用其他水源来供水等,这些都应该在风险评价中讨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