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给水栓


6.2.1 给水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供水管道的各条大巷、上下山及顺槽每隔100m应设置一个规格为DN25的给水栓;
    2 掘进巷道中岩巷每100m,煤巷每50m应设置一个规格为DN25的给水栓;
    3 溜煤眼、翻车机、转载点等需要冲洗巷道的位置应设置给水栓。
6.2.2 湿式凿岩、湿式煤电钻及多个用水项所用分水器的引水管,注水泵、喷雾泵吸水桶的进水管宜通过软管与供水系统的给水栓相接。给水栓的规格应与用水点的最大流量匹配。


条文说明

6.2 给水栓

6.2.1 DN25给水栓主要用于冲洗、清扫巷道及混凝土施工等用途;按软管长度最长为50m考虑,两给水栓相隔100m设一个是适宜的。
    井下给水栓在按使用半径50m考虑时必须覆盖所有需要冲洗的巷道或有其他用水项的地方。但对于没有其他用水项,且冲洗巷道不频繁(见第3.1.8条及第5.4.1条的条文说明),因此未设供水管道的巷道,在冲洗巷道时可通过邻近联络巷从其他巷道中的给水栓引水。服务半径可按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考虑。
    消火栓也是给水栓,完全可以用做冲洗巷道。但为了使用方便可能需要有变径的管件。DN25给水栓设置成本不高,给水栓的功能是否由同位置的消火栓兼用,可由设计决定。
6.2.2 本条规定采用软管的理由有二:
    (1)便于在复杂的工作环境中调整合适的位置;
    (2)便于跟随采、掘工作的推进向前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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