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加压泵


9.1.1 加压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根据本规范第5.3.1条、第5.3.2条的规定需要设置固定加压设施的消防、洒水系统中,应分别设置日用泵和专用消防泵,但当消防流量只占用水量的20%及以下时,可只设一组兼用的加压泵;
    2 分设的消防给水泵仅在灭火时启动,其流量应按消防时系统中增加的流量进行计算;
    3 加压泵站水泵的扬程在平时必须保证最不利的洒水点所需水压,在灭火时必须保证最不利的消防给水点所需水压;
    4 当活动泵站服务范围内的洒水流量大于所需消防流量时,加压泵可按洒水流量选择。
9.1.2 加压泵应选择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清水输送电泵。井下加压泵的驱动装置应采用防爆电机。
9.1.3 固定加压泵站应设与最大的工作泵相同型号的备用泵,并应与工作泵并联安装。


条文说明

9.1 加压泵

9.1.1 本条对加压泵特性的选择作出规定。
    1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存在如下情况:
        (1)井下消火栓流量7.5L/s,等于27m³/h,当矿井规模较大时,其日常洒水的最大流量将超过这个流量的4倍以上;
        (2)当水泵选型合适时,流量增加20%,水压可能略有降低,其工况点一般仍在高效率范围内或偏离不远;
        (3)消防用水是暂时性的,效率略低不是重要问题;
        (4)井下消防用水所需的水压本来就低于平时所需的水压。
    鉴于以上原因,条文中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省掉专用的消防泵。但超出规定范围以外时,不能省掉消防泵。
    2、3 因日常用水的压力大于消防用水所需的水压,灭火时日用泵可与消防泵一同并联工作。只要在系统中增加消防用水量时水压下降幅度不大,就可视为能满足需要。对于较大采区或全矿来说,日用洒水在灭火时不能保证马上停止出水。故系统仍需继续提供它们的用水量。目的是使在合一的系统中保证消防所需的用水量及水压。此时某些洒水用水点的压力可能下降了一些,以至于不能正常洒水。但只要作为此时最重要的灭火工作不受影响,系统就可认为是完善的。但压力下降得太多,不能满足灭火的需要就不行了。第3款对在各种情况下都能保证所需水压的专门规定是重要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 活动泵站最多服务于一个工作面,局部火灾时可及时停止供应设备及除尘用水,只保证消防用水。日常流量往往大于消防用水流量,故直接转用于灭火就可以了。
9.1.2 本条列出井下加压泵类型选择的一般原则。
9.1.3 本条参考给水工程各种设计规范的规定对井下给水系统作了设置备用泵的规定。备用泵是为了增加泵站工作的可靠性,在工作泵发生故障时由备用泵代替工作。故障是暂时的,故备用泵可顶替原较小的工作泵。以大代小引起的效率降低不必过分计较。根据这个原则,只要功能能够满足,分设的消防泵与日用泵可共设一台备用泵。是否一定这样执行由设计者根据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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