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水池、蓄水仓
5.2.2 地面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内为井下服务的容积应大于井下消防储备水量与井下洒水储备水量之和;
2 井下消防用水的储备水量计算值小于200m³时,应按200m³取值;
3 井下洒水储备水量应按洒水日用水量的25%计算;小于200m³时,应按200m³取值;
4 水池应分为两格或两座,并应在两格或两座内各存放一部分井下洒水储备水量。
5.2.3 地面水池应有确保消防储备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2.4 在有助于提高灭火效率且具备条件时,也可建设辅助性的井下蓄水仓。
5.2.5 在设有井下蓄水仓的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中,蓄水仓可储备10min消防水量,但地面水池的消防水储备量应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确定。
5.2.6 在井下消防储备用水与地面消防储备用水合并存放时,水池提供的容积必须按井下消防储备用水与地面消防储备用水中的大者确定。
5.2.7 井下消防及洒水储备水量应能及时得到补充。
5.2.8 寒冷地区的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条文说明
5.2 水池、蓄水仓
5.2.1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必须有设于地面的储水池。为了系统运行方便、节省电耗以及水压分布合理,设置井下蓄水仓在很多情况下也是需要的。但井下条件复杂,蓄水仓功能的可靠性不如地面水池。故一般井下蓄水仓只起辅助作用,不能完全取代地面水池。
给水工程设计中有三种方法提高供水系统的可靠性:
(1)选用高质量的设备和材料,以增加系统每个元素的可靠性;
(2)设置备用设备,如备用水源、备用泵、双电源、双管输水及环状管网等;
(3)设置储备,在发生故障时提供水量。
其中第三种方法在大多数场合都是重要的。特别是在火灾发生时动力供应难以保证的情况下,储备水量更显得可靠。因井下条件复杂,一般井下各种设施的可靠性比地面的同类设施差得多,故地面水池确实可以起到以防万一的保险作用。《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设置地面水池的规定对于在井下已有供水设施的矿井来说,就应该这样理解。
关于地面水池设置,有关标准的要求明确,一般情况下它的意义也是明显的。特殊情况是:有些矿井井下钻眼取用承压的地下水,水从钻孔中可直接利用含水层原有水压通过管道送到用水点使用。这种水源不易受损、不用电源动力、水量及水压充足而稳定,它的供水可靠性大于地面水池。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仍必须设置地面水池确有不同的看法。美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 123规定:“配水管线必须延伸到每一个工区。例外的是,在井下火灾时动力供应不受干扰的情况下,从合适的矿井井下供水(水源)引出管道是允许的”。上述承压管井的情况属于用可靠性更大的供水设施代替地面消防水池,不应该看作违反规定。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2.2 按本规范第3章规定的消火栓用水流量7.5L/s及火灾历时6h计算的水量为162m³。按目前国内已有设备,一套胶带输送机灭火设备2h用水量为54m³。两项合计为216m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200m³最小消防储备水量与此数十分接近,故本规范也照此规定消防水池最小容积。但200m³的储量在目前已经不能满足全部消防用水量,井下可能有用水量更大的固定灭火设备。故虽然规范有200m³的消防储备下限,但并未规定消防储备的上限,在必要时应以储备满足一次火灾的全部消防用水量为妥。
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 123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矿井的消防储备用水量,只是规定了矿井供水系统必须能够供给井下灭火所需的总水量。按该标准计算的这个水量为817.56m³。这个水量是按24h消火栓用水量或2h的固定灭火设备的用水量算出的。这个水量应由消防储备水和充足可靠的供水水源共同供给。但现有的储备水比临时取水具有更高的可靠性。为偶然使用的消防需求扩大水源工程,使大量设施平时闲置是不合理的。故美国矿井实际上肯定需要有相当的储备水量。
修订的条文明确储备水池总容积应大于消防储备量与井下洒水调节量之和,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消防储备量及井下洒水调节量各自的计算方法。是为了提高设计人员的可操作性。
本条第1款~第3款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2.3 在合用的水池中确保消防存储量不作他用的常用技术措施有:
(1)水池中设置与消防储备水分开的日用调节水的隔间;
(2)将日用出水管的标高设于消防储备水位上限以上;
(3)设水位探头和电控装置在水位降到消防储备限时令日用出水阀关闭等。
几种方法都有一定的实际作用,各有优、缺点。效果如何还是取决于管理人员的实际操作。道理很显然,如果操作者一心要使用储备水,任何方法都是阻止不了的。但这些措施能起到报警、提示的作用,避免无意动用储备水的操作者误操作,实际意义很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2.4 设立井下蓄水仓的场合有如下几种情况:
(1)提供距用水点较近的井下储备水量;
(2)提供井下供水系统的调节容量;
(3)减压。
以上目的都是为了提高系统运行的稳定、可靠、方便及节能。如不具备条件或在采用其他技术或设施也能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则不必设蓄水仓。但目前显然不能完全排除在某种情况下为井下消防、洒水系统设置井下蓄水仓的必要性。故明确列入条文。
5.2.5 根据本规范第5.2.3条,为了保证消防储备水量平时不被动用,消防储备水池或合建的水池的消防储备部分的出水口与井下管道系统之间平时一般由阀门截断。这样发生火灾时就需要进行阀门的切换。由于地面水池至井下的距离较远,传递信号和操作阀门需要一定的时间。这种情况下,在井下蓄水仓中储存部分消防用水对于提高灭火效率会有明显的作用。类似于地面建筑的初期灭火用水的储备。故参考地面防火规范作出有条件时在井下蓄水仓中储备部分消防用水的相关规定。
5.2.6 本条规定中日常洒水所需的调节容积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中关于泵站调节水池容积的规定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中关于水箱储水容量的规定确定的,与现行行业标准《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 1020规定的2h的总用水量数量上基本吻合。只是在设计中的2h总用水量的概念尚需进一步说明,故仍采用便于操作的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