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系统功能的扩展
5.5.1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应根据矿井设计,按煤炭工业相关标准的要求设置用于井下紧急供水的管道接口及配套阀件。按功能要求设置的管道接口可包括替换水源的接入口、实施紧急供水的支管接口,以及放空原有存水的泄水口。
5.5.2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在由正常运行转为紧急供水时需要打开和关闭的管网阀门,应设于操作方便、不易受到损害的地方,且总数不宜超过6个。
5.5.3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与紧急供水水源的连接,应按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采取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条文说明
5.5.2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在由正常运行转为紧急供水时需要打开和关闭的管网阀门,应设于操作方便、不易受到损害的地方,且总数不宜超过6个。
5.5.3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与紧急供水水源的连接,应按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采取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条文说明
5.5 系统功能的扩展
5.5.1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系统是一个几乎覆盖井下各个重要部位的供水系统。如果矿井井下有可以利用这个系统的其他用水项,就应当从功能到经济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扩展系统的功能。
本条的规定是按照矿井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用水条件提出的。主要是考虑实现紧急供水的可实施性。由于井下洒水系统的水质标准已经有所提高,利用现成管道为紧急情况服务不存在太大的困难。
现在我国的井下紧急避险工程设计缺乏实践经验,如何实施有不同的意见。比如有较多的意见认为要为避险设施单独设一个供水系统。表面上看单独系统比借用洒水系统可以提高标准、做得更完善,但实际上不一定合理。因为事故发生的情况难以把握。由于探测技术的发展以及井下开拓、采煤和运输工艺及安全措施的采用,发生事故的频率总的来说是很低的。一个管道系统放置一二十年不用,它的管道和阀门会出现很多不适合使用的状态。另外,设计者也不能不考虑工程的经济性。从这些问题出发,在条件具备的场合利用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倒是一个很强的可选项。
5.5.2 本条的规定是为了实现转换功能的操作方便。
5.5.3 各种功能有不同的水质要求,可能由不同水源供水,设计中应避免出现交叉污染,造成意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