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通用要求
4.1.1 总则
组成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各类设备若要符合GB 16806,应首先满足本章相关要求,然后按第5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的要求。
4.1.2 操作功能要求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操作功能应符合表1规定的操作级别要求。
4.1.3 主要部件性能要求
4.1.3.1 基本要求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满足以下各有关条的要求。
4.1.3.2 指示灯
4.1.3.2.1 应以颜色标识,红色指示火灾报警、设备动作反馈、启动和延时等;黄色指示故障、屏蔽、回路自检等;绿色表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
4.1.3.2.2 指示灯应标注功能。
4.1.3.2.3 在5 lx~500 lx 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指示灯应在3 m处清晰可见。
4.1.3.2.4 采用闪动方式的指示灯每次点亮时间不应小于0.25 s,其启动信号指示灯闪动频率不应小于1 Hz,故障指示灯闪动频率不应小于0.2 Hz。
4.1.3.2.5 用一个指示灯同时显示故障、屏蔽和自检三项功能时,故障指示应为闪亮,屏蔽和自检指示应为常亮。
4.1.3.3 字母(符)-数字显示器
4.1.3.3.1 在5 lx~500 lx 环境光条件下,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视角内,0.8 m处可读。
4.1.3.3.2 采用视窗显示信息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至少有一个视窗。消防联动控制器仅有一个视窗时,应将该视窗至少分为2个界限分明的显示区域。
4.1.3.4 音响器件
4.1.3.4.1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 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 dB,小于115 dB。
4.1.3.4.2 在85%额定工作电压供电条件下应能发出音响。
4.1.3.5 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 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 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4.1.3.6 接线端子及保护接地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采用交流供电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应有保护接地。
4.1.3.7 备用电源及蓄电池
4.1.3.7.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应为红色,负极连接导线应为黑色或蓝色。
4.1.3.7.2 在不超过生产厂规定的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将蓄电池在24 h内充至额定容量80%以上,再充48 h后应能充满。
4.1.3.7.3 蓄电池应能保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应急工作时间不低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且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4.1.3.8 开关和按键(钮)
开关和按键(钮)(或靠近的位置上)应清楚地标注功能。
4.1.3.9 导线及线槽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主电路配线应采用工作温度参数大于105℃的阻燃导线(或电缆),且接线牢固;连接线槽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不小于28)制造。
4.1.3.10 元件温升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内部主要电子、电气元件的最大温升不应大于60℃。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温度不应超过90℃。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最高温度不应超过45℃。
4.1.4 使用说明书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 9969.1的要求,并与产品性能一致。
4.1.5 软件要求(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设备)
4.1.5.1 软件控制功能
4.1.5.1.1 程序应贮存在ROM、EPROM、E²PROM等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
4.1.5.1.2 每个贮存文件的存储器上均应标注文件号码。
4.1.5.1.3 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4.1.5.1.4 软件应能防止非专门人员改动。
4.1.5.2 软件文件
4.1.5.2.1 制造商应提交软件设计资料,资料内容应能充分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图或结构图),包括:
1) 各模块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2) 各模块相互作用的方式;
3) 程序的全部层次;
4) 软件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5) 模块调用的方式,包括中断过程。
b) 存储器地址分配情况(如程序、特定数据和运行数据)。
c) 软件及其版本唯一识别标识。
4.1.5.2.2 若检验需要,制造商应能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详细设计文件:
a) 系统总体配置概况,包括所有软件和硬件部分。
b) 程序中每个模块的描述,包括:
1) 模块名称;
2) 执行任务的描述;
3) 接口的描述,包括数据传输方式、有效数据的范围和验证。
c) 全部源代码清单,包括全局变量和局部变量、常量和注释、充分的程序流程说明。
d) 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使用的应用软件。
4.1.5.2.3 为确保可靠性,软件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a) 软件应为模块化结构;
b) 手动和自动产生数据接口的设计应禁止无效数据导致程序运行错误;
c) 软件设计应避免产生程序锁死。
4.1.5.2.4 程序和数据的存贮应满足下述要求:
a) 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应存贮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改变上述存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并且不允许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正常运行时进行;
b) 现场设置的数据应被存贮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无外部供电情况下信息至少能被保存14 d的存储器中,除非有措施在电源恢复后1 h内对该数据进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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