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传输设备


4.8.1 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4.8.1.1 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发出火灾报警光信号。
4.8.1.2 传输设备应在10 s内将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传送给“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
4.8.1.3 传输设备在处理和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时,火灾报警状态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被确认或接收并处理新的火灾报警信息。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4.8.1.4 传输设备在传输监管、故障、屏蔽或自检信息期间,如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息,传输设备应能优先接收并传输火灾报警信息。
4.8.1.5 对传输设备进行的操作(手动报警操作除外)不应影响传输设备接收和传输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

4.8.2 监管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4.8.2.1 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监管报警信息,并发出指示监管报警的光信号。
4.8.2.2 传输设备应能在10 s内将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监管报警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4.8.2.3 传输设备在处理和传输监管报警信息时,监管报警状态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被确认或接收并处理新的监管报警信息。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4.8.3 故障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4.8.3.1 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信息,并发出指示故障报警状态的光信号。
4.8.3.2 传输设备应在10 s内将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4.8.3.3 传输设备在处理和传输故障报警信息时,故障报警状态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被确认或接收并处理新的故障报警信息。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4.8.4 屏蔽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4.8.4.1 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屏蔽信息,并发出指示屏蔽状态的光信号。
4.8.4.2 传输设备应在10 s内将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屏蔽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4.8.4.3 传输设备在处理和传输屏蔽信息时,屏蔽状态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被确认或接收并处理新的屏蔽信息。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4.8.5 手动报警功能
4.8.5.1 传输设备应设手动报警按键(钮),当手动报警按键(钮)动作时,应发出指示手动报警状态的光信号。
4.8.5.2 传输设备应在10 s内将手动报警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4.8.5.3 传输设备在手动报警操作并传输信息时,手动报警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60 s。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4.8.5.4 传输设备在传输火灾报警、监管、故障、屏蔽或自检信息期间,应能优先进行手动报警操作和手动报警信息传输。
4.8.6 本机故障报警功能
4.8.6.1 传输设备应设本机故障指示灯,只要传输设备存在本机故障信号,该故障指示灯(器)均应点亮。
4.8.6.2 当发生下列故障时,传输设备应在100 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和手动报警有明显区别的本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出类型,本机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发生时,应能再启动;本机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a) 传输设备与监控中心间的通信线路(或信道)不能进行正常通信;
        b)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c)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4.8.6.3 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器时,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故障信息时,应有手动查询功能。
4.8.6.4 传输设备的本机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传输设备应在100 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4.8.7 自检功能
    传输设备应能手动检查本机面板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的功能。
4.8.8 电源性能
4.8.8.1 传输设备应有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 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 Hz)的±1%时,传输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4.8.8.2 传输设备应有主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自动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传输设备产生误动作。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能提供传输设备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至少工作8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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