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设计规定
8.1.1 外包型钢加固法,按其与原构件连接方式分为外粘型钢加固法和无粘结外包型钢加固法;均适用于需要大幅度提高截面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的钢筋混凝土柱及梁的加固。
8.1.2 当工程要求不使用结构胶粘剂时,宜选用无粘结外包型钢加固法,也称干式外包钢加固法。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原柱完好,但需提高其设计荷载时,可按原柱与型钢构架共同承担荷载进行计算。此时,型钢构架与原柱所承受的外力,可按各自截面刚度比例进行分配。柱加固后的总承载力为型钢构架承载力与原柱承载力之和。
2 当原柱尚能工作,但需降低原设计承载力时,原柱承载力降低程度应由可靠性鉴定结果进行确定;其不足部分由型钢构架承担。
3 当原柱存在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或严重缺陷时,可不考虑原柱的作用,其全部荷载由型钢骨架承担。
4 型钢构架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规定的格构式柱进行计算,并乘以与原柱协同工作的折减系数0.9。
5 型钢构架上下端应可靠连接、支承牢固。其具体构造可按本规范第8.3.2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8.1.3 当工程允许使用结构胶粘剂,且原柱状况适于采取加固措施时,宜选用外粘型钢加固法(图8.1.3)。该方法属复合截面加固法,其设计应符合本章规定。
8.1.4 混凝土结构构件采用符合本规范设计规定的外粘型钢加固时,其加固后的承载力和截面刚度可按整截面计算;其截面刚度EI的近似值,可按下式计算:
图8.1.3 外粘型钢加固
1—原柱;2—防护层;3—注胶;4—缀板;5—角钢;6—缀板与角钢焊缝
式中:Ec0、Ea——分别为原构件混凝土和加固型钢的弹性模量(MPa);
Ic0——原构件截面惯性矩(mm4);
Aa——加固构件一侧外粘型钢截面面积(mm2);
aa——受拉与受压两侧型钢截面形心间的距离(mm)。
8.1.5 采用外包型钢加固法对钢筋混凝土结构进行加固时,应采取措施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原结构上的活荷载。
8.1.6 对型钢构架的涂装工程(包括防腐涂料涂装和防火涂料涂装)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条文说明
8.1 设计规定
8.1.1 外包型钢(一般为角钢或扁钢)加固法,是一种既可靠,又能大幅度提高原结构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的加固技术。当采用结构胶粘合混凝土构件与型钢构架时,称为有粘结外包型钢加固法,也称外粘型钢加固法,或湿式外包钢加固法,属复合构件范畴;当不使用结构胶,或仅用水泥砂浆堵塞混凝土与型钢间缝隙时,称为无粘结外包型钢加固法,也称干式外包钢加固法。这种加固方法,属组合构件范畴;由于型钢与原构件间无有效的连接,因而其所受的外力,只能按原柱和型钢的各自刚度进行分配,而不能视为复合构件受力,以致很费钢材,仅在不宜使用胶粘的场合使用。
8.1.2 近几年来,不少新建工程的加固,为了做到不致因加固而影响其设计使用年限,往往选择了使用干式外包钢法,从而使已淘汰多年的干式外包钢加固法,又有了市场需求。因此,经研究决定将此方法重新纳入本规范,但考虑到这种加固方法主要是按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计算,为了避免重复和不必要的矛盾,故仅在本条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征求设计单位意见表明,有了这五款规定,即可满足设计人员计算的需求。
8.1.3 当工程允许使用结构胶粘结混凝土与型钢时,宜选用有粘结外包型钢加固法。因为采用此法两者粘结后能形成共同工作的复合截面构件,不仅节约钢材,而且将获得更大的承载力。因此,比干式外包钢更能得到良好的技术经济效益。
8.1.4 本条采用的截面刚度近似计算公式与精确计算公式相比,仅略去型钢绕自身轴的惯性矩,其所引起的计算误差很小,完全可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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