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设计规定


15.1.1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以结构胶种植带肋钢筋和全螺纹螺杆的后锚固设计;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小于0.2%的构件的后锚固设计。素混凝土构件及低配筋率构件的植筋应按锚栓进行设计。
15.1.2 采用植筋技术,包括种植全螺纹螺杆技术时,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新增构件为悬挑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5;
    2 当新增构件为其他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15.1.3 采用植筋和种植全螺纹螺杆锚固时,其锚固部位的原构件混凝土不得有局部缺陷。若有局部缺陷,应先进行补强或加固处理后再植筋。
15.1.4 种植用的钢筋或螺杆,应采用质量和规格符合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钢材制作。当采用进口带肋钢筋时,除应按现行专门标准检验其性能外,尚应要求其相对肋面积Ar符合大于等于0.055且小于等于0.08的规定。
15.1.5 植筋用的胶粘剂应采用改性环氧类结构胶粘剂或改性乙烯基酯类结构胶粘剂。当植筋的直径大于22mm时,应采用A级胶。锚固用胶粘剂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15.1.6 采用植筋锚固的混凝土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处于特殊环境(如高温、高湿、介质腐蚀等)的混凝土结构采用植筋技术时,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胶粘剂。
 
条文说明
 
15.1 设计规定
15.1.1 植筋技术之所以仅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而不适用素混凝土结构和过低配筋率的情况,是因为这项技术主要用于连接原结构构件与新增构件,只有当原构件混凝土具有正常的配筋率和足够的箍筋时,这种连接才是有效而可靠的。与此同时,为了确保这种连接承载的安全性,还必须按充分利用钢筋强度和延性的破坏模式进行计算。但这对素混凝土构件来说,并非任何情况下都能做到。因为在素混凝土中要保证植筋的强度得到充分发挥,必须有很大的间距和边距,而这在建筑结构构造上往往难以满足。此时,只能改用按混凝土基材承载力设计的锚栓连接。
15.1.2 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直接影响植筋与混凝土的粘结性能,特别是悬挑结构、构件更为敏感。为此,必须规定对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最低要求。
15.1.3 承重构件植筋部位的混凝土应坚实、无局部缺陷,且配有适量钢筋和箍筋,才能使植筋正常受力。因此,不允许有局部缺陷存在于锚固部位;即使处于锚固部位以外,也应先加固后植筋,以保证安全和质量。
15.1.4 国内外试验表明,带肋钢筋相对肋面积Ar的不同,对植筋的承载力有一定影响。其影响范围大致在0.9~1.16之间。当0.05≤Ar<0.08时,对植筋承载力起提高作用;当Ar>0.08时起降低作用。因此,我国国家标准要求相对肋面积应在0.055~0.065之间。然而国外有些标准对Ar的要求较宽,允许0.05≤Ar≤0.1的带肋钢筋均为合格品。在这种情况下,若接受Ar>0.08的产品,显然对植筋的安全质量有影响,故规定当采用进口的带肋钢筋时,应检查此项目,并且至少应要求其Ar值不应大于0.08。
15.1.5 这是根据全国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标准技术委员会抽样检测20余种中、高档锚固型结构胶粘剂的试验结果,参照国外有关技术资料制定的,并且在实际工程的试用中得到验证。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植筋技术在承重结构中应用的安全。另外,应指出的是:氨基甲酸酯胶粘剂也属于乙烯基酯类胶粘剂的一种。
15.1.6 本条规定了采用植筋连接的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但应说明的是,这是按常温条件下,使用普通型结构胶粘剂的性能确定的。当采用耐高温胶粘剂粘结时,可不受此规定限制,但基材混凝土应受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对结构表面温度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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