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既有建筑物结构荷载标准值的确定方法
A.0.1 对既有结构上的荷载标准值取值,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A.0.2 结构和构件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和连接的实测尺寸,按材料或构件单位自重的标准值计算确定。对难以实测的某些连接构造的尺寸,允许按结构详图估算。
A.0.3 常用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当该规范的规定值有上、下限时,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取上限值;
2 当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如验算倾覆、抗滑移、抗浮起等)时,取下限值。
A.0.4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材料和构件的自重标准值应按现场抽样称量确定: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尚无规定;
2 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或构件,如现场制作的保温材料、混凝土薄壁构件等;
3 有理由怀疑材料或构件自重的原设计采用值与实际情况有显著出入。
A.0.5 现场抽样检测材料或构件自重的试样数量,不应少于5个。当按检测的结果确定材料或构件自重的标准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 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
式中:gk,sup——材料或构件自重的标准值;
mg——试样称量结果的平均值;
sg——试样称量结果的标准差;
n——试样数量;
t——考虑抽样数量影响的计算系数,按表A.0.5采用。
2 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
表A.0.5 计算系数t值
A.0.6 对非结构的构、配件,或对支座沉降有影响的构件,当其自重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应取其自重标准值gk,sup=0。
A.0.7 当房屋结构进行加固验算时,对不上人的屋面,应计入加固工程的施工荷载,其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估算的荷载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屋面均布活荷载或集中荷载时,应按该规范采用。
2 当估算的荷载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值时,应按实际估算值采用。
当施工荷载过大时,宜采取措施予以降低。
A.0.8 对加固改造设计的验算,其基本雪压值、基本风压值和楼面活荷载的标准值,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外,尚应按下一目标使用年限,乘以本附录表A.0.8的修正系数ψa予以修正。
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应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
表A.0.8 基本雪压、基本风压及楼面活荷载的修正系数ψa
注:对表中未列出的中间值,可按线性内插法确定,当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小于10年时,应按10年取ψa值。
条文说明
附录A 既有建筑物结构荷载标准值的确定方法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是以新建工程为对象制定的;当用于已有建筑物结构加固设计时,还需要根据已有建筑物的特点作些补充规定。例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尚未规定的有些材料自重标准值的确定;加固设计使用年限调整后,楼面活荷载、风、雪荷载标准值的确定等。为此,编制组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管理组”商讨后制定了本附录,作为对GB 50009的补充,供既有建筑物结构加固设计使
- 上一节:17.2 裂缝修补要求
- 下一节:附录B 既有结构混凝土回弹值龄期修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