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铝合金材料
4.2.1 铝合金结构制作和安装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的有关规定选用铝合金材料,铝合金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 5237(所有部分)、《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 6892、《变形铝及铝合金牌号表示方法》GB/T 16474和《变形铝及铝合金状态代号》GB/T16475有关规定。材料代用应征得设计部门的书面认可。
4.2.2 铝合金材料的表面不应有皱纹、起皮、腐蚀斑点、气泡、电灼伤、流痕、发黏以及膜(涂)层脱落等缺陷存在;铝合金材料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缩尾、分层、夹渣等缺陷。
4.2.3 铝合金材料进场检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下列情况进行材料抽样复验:
1)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铝合金主体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铝合金材料;
2)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铝合金材料;
3)对质量有疑义的铝合金材料。
2 铝合金材料应按批次进行检验,每批由同一生产单位、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铝合金材料组成。
3 铝合金材料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分析复验,试样、取样及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 20975(所有部分)、《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包装、标志、运输、贮存》GB/T 3199及本规程第4.2.1条所列标准的规定。
4.2.4 铝合金面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合金面板的泛水板、包角板和零配件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2 铝合金面板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表面质量、涂装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4.2.1 本条规定了铝合金材料选取的原则。一般而言,铝合金结构材料型材宜采用5××× 系列和6××× 系列铝合金;板材宜采用3××× 系列和5××× 系列铝合金。
4.2.2 铝合金材料的表面不应有皱纹、起皮、腐蚀斑点、气泡、电灼伤、流痕、发黏以及膜(涂)层脱落等缺陷存在;铝合金材料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缩尾、分层、夹渣等缺陷。
4.2.3 铝合金材料进场检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下列情况进行材料抽样复验:
1)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铝合金主体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铝合金材料;
2)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铝合金材料;
3)对质量有疑义的铝合金材料。
2 铝合金材料应按批次进行检验,每批由同一生产单位、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铝合金材料组成。
3 铝合金材料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分析复验,试样、取样及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 20975(所有部分)、《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包装、标志、运输、贮存》GB/T 3199及本规程第4.2.1条所列标准的规定。
4.2.4 铝合金面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合金面板的泛水板、包角板和零配件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2 铝合金面板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表面质量、涂装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4.2 铝合金材料4.2.1 本条规定了铝合金材料选取的原则。一般而言,铝合金结构材料型材宜采用5××× 系列和6××× 系列铝合金;板材宜采用3××× 系列和5××× 系列铝合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