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冲洗


6.3.1  管道冲洗宜分区、分段进行。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灭火时管道的水流方向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3.2  管道冲洗应连续进行,当出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基本一致且无杂物排出时,冲洗方可结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3.3  管道冲洗结束后,应将管道内的水排除干净,必要时应采用压缩空气吹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3.4  气动、液压和干粉管道,应采用压缩空气吹扫干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6.3.1  用水冲洗管道是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工序,是防止管道堵塞、确保系统的管道畅通和灭火效果的有效措施之一。
    明确水冲洗的水流方向,有利于保证整个系统的冲洗效果和质量,同时对安排被冲洗管段的顺序也较为方便。
6.3.2  本条规定应当连续进行管道冲洗,并对出口处水的颜色和透明度等冲洗效果提出了具体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中对管道水冲洗的结果要求和检验方法完全相同。
6.3.3  管道冲洗结束后,及时地将存水排净,有利于保护冲洗效果和防止管道锈蚀。如系统需经长时间才能投入使用,则应当使用压缩空气将管道的管壁吹干,并加以封闭,这样可以避免管内生锈或再次遭受污染。
6.3.4  为了防止管道内有杂物留存,应当使用压缩空气吹扫气动、液压和干粉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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