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按本规范附录E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 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 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3 系统组件、泡沫液和干粉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泡沫液、干粉现场取样检验报告;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材料与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
4 系统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5 施工许可证(开工证) 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 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及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试压和管道冲洗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8.1.2 系统的验收应包括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系统功能验收应包括启动功能验收和喷射功能验收。系统验收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F填写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1.3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合格但功能验收不合格应判定为系统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8.1.4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冲洗放空,复原系统,并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2.0.5条和第8.1.1条列出资料及各种验收记录、报告。
8.1.1 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是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
8.1.2 系统功能验收能否实现系统设计所规定的各项功能检验,施工质量验收则是能长期可靠地实现设计功能的保证,两者是系统验收缺一不可的组成部分。验收后应做好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
8.1.3 本条规定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固 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8.1.4 本条规定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 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1 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 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3 系统组件、泡沫液和干粉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泡沫液、干粉现场取样检验报告;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材料与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
4 系统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5 施工许可证(开工证) 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 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及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试压和管道冲洗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8.1.2 系统的验收应包括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系统功能验收应包括启动功能验收和喷射功能验收。系统验收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F填写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1.3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合格但功能验收不合格应判定为系统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8.1.4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冲洗放空,复原系统,并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2.0.5条和第8.1.1条列出资料及各种验收记录、报告。
条文说明
8.1.1 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是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
8.1.2 系统功能验收能否实现系统设计所规定的各项功能检验,施工质量验收则是能长期可靠地实现设计功能的保证,两者是系统验收缺一不可的组成部分。验收后应做好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
8.1.3 本条规定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固 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8.1.4 本条规定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 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